立法机构

时间: 2020-10-21


1. 立法会(Legislative Council)

  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而立法会就是香港的立法机关。

  立法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法律;审核及通过财政预算、税收和公共开支;以及监察政府的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也获授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并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的第四届立法会由60人组成,其中30位议员由分区直接选举产生,其余30位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一人出任。

  第四届立法会的任期,由2008年10月1日开始,为期四年。

2. 司法机构(Judiciary)

  香港司法机构负责香港法院的运作,聆听一切检控及民事诉讼,完全独立于行政及立法机构。

  香港的法院分为终审法院、高等法院(设有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区域法院、裁判法院、死因裁判法庭及少年法庭。此外,还有多个审裁处,包括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和行政事务审裁处及委员会,各具司法管辖权,就指定范畴内的纠纷做出判决。

3. 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

  律政司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中担当重要角色:负责所有检控工作、草拟政府提出的所有法例、并就各类法律问题向各决策局和部门提供意见。下面设有6个科别(刑事检控科、民事法律科、法律政策科、法律草拟科、国际法律科、政务及发展科)。

4. 法律援助署(Legal Aid Department)
  法律援助署为具有合理证据提出诉讼或进行抗辩的人,提供代表律师,以进行民事及刑事诉讼,确保他们不会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而无法提出诉讼或进行抗辩。法律援助服务由政府拨款提供。符合条件的人可获提供代表律师,费用全免或根据其经济情况而按比例收取。受助人可能须要偿付诉讼所需讼费或法律援助署署长代支费用的全部或部分,根据成功追讨的赔偿款额而定。
  法律援助申请由法律援助署律师决定是否给予援助。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署长会指派署内律师或私人执业律师替受助人办理案件。凡需要或适宜委托大律师办理的案件,该署也会指派大律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