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监督

时间: 2020-09-18


  香港的立法监督有两大制度:接受中央立法监督制度、香港内部的立法监督制度。

1. 接受中央立法监督的制度

  •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全国人大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均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 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可以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2. 香港内部的立法监督制度

  香港实行的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衡的制度。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必须由行政长官签署,由行政长官公布为法律;
  • 行政长官如果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经协商仍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其任一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 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立法会负责;
  • 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解散,须于三个月内重新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