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个体工商户可以变更经营者啦!

时间: 2022-12-09


根据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要求,我市自2022年11月28日起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

  这一政策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带来便利,实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成立时间、字号和相关行政许可方面的延续,大大简化办理手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与其他变更登记合并办理。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的,按照原有方式办理。

  二、实名验证要求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要求,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均须进行实名验证。因继承变更经营者,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只需对变更后的经营者进行实名验证。

  三、清税要求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须提交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须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无须提交清税证明材料。

  四、收取材料要求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须按新版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变更后经营者为内地居民的,填写《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的“经营者及家庭成员信息”栏;变更后经营者为港澳居民或台湾居民、农民的,须相应填写《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登记表》《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农民)登记表》。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人签署”栏由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共同签署。

  五、经营者变更为港澳居民或台湾居民、农民

  经营者变更为港澳居民或台湾居民、农民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内地开放行业清单》(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要求。经营范围不符合《清单》要求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经营范围。

  附件: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


附件下载: 附件1-3.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