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及中国企业风险防范——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概览

来源:中国国出口管制信息网 时间: 2022-01-18


一、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的历史

出口管制已在历史中存续了很长的时间。二战之后,各国(地区)政府出于政治、经济、军事等多因素的考虑,纷纷制定了出口管制政策,其中以美国的出口管制体系最为复杂且完善。

美国的出口管制制度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东西方意识形态的对立,起初的目的在于通过贸易禁运的方式使得东方世界无法获得某些当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科学技术或设备,以保证美国的国家安全和世界霸主地位。1949年2月20日,美国国会制定了美国战后的第一部正式出口管制法律——《1949年出口管制法》(Export Control Act of 1949)。根据该法,除加拿大以外,出口至世界其他国家(地区)的美国商品一律需采取出口许可证制度。作为美国重要的外交工具之一,出口管制往往通过鼓励、约束或者制裁的方式来使相关主体达到美国出口管制制度下的条例要求和美国相关政府部门的预期。而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与融合,美国出口管制制度也一直力图在政策的变化中平衡美国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的需要。

二、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基本情况

(一)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概览

从1949年美国第一部《出口管制法》颁布以来,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逐渐发展,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体系。在立法方面,宪法赋予国会制定与外国通商的立法权,总统则凭借否决权和立法倡议权与国会分享立法权。

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主要由两项基本法律组成:一是1979 年制定并颁布的《出口管理法》(“EAA”),主要针对的是两用物项(dual-use)的出口管制,另一个1976年制定并颁布的《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主要针对军事物项的出口管制。正因如此,在美国出口管制体系中,两用物项和军用物项会有各自独立的许可审批制度。除此之外,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还包括美国核管理委员会和美国能源部管制核产品所参照的《原子能法》(Atomic Energy Act)和《核不扩散法》(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Act of 1978)等法律。

《出口管理条例》(“EAR”)属于美国的行政法规,是BIS的执法依据。EAR是美国有关管制军民两用物项出口的最主要法规,核心内容是限制或禁止任何公司、任何人与“特定国家”或该“特定国家”的公司进行与“管制物项”相关的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国内)。

(二)美国出口管制的最新发展——《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

《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 of 2018,“ECRA”)生效于2018年8月13日,它的主要目标是进一步通过出口管制的方式限制核心技术流出。其中,最需要关注的是ECRA第1758条,它将“新兴技术(Emerging technology)”和“基础技术”(Foundational Technologies)纳入到出口管制的范畴,并授权BIS对这两项概念作出具体的定义。这一条旨在处理被美国政府认为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但未被当下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所涵盖的技术。

ECRA生效之后,BIS曾在2018年11月19日发布“新兴技术认定草案”并征求社会意见,其认定的新兴技术包含了人工智能(AI)、芯片、量子计算、机器人、面部和声纹技术、脑机接口等时下最为热门的14项技术领域。未来正式通过的新兴技术及基础技术清单将对《商务部管制清单》(“CCL”)做出重大修改,对这些领域的出口将一律需要申请许可。

(三)美国出口管制主管部门

军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监管主要由美国商务部下设的产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负责,它是美国商务部的下级部门。需要注意的是,BIS并非唯一负责管理出口行为的机构,仅是主管部门中管理范围最广泛的机构。其他出口管制主管部门还有:下设于国务院的国防贸易管制局(Directorate of Defense Trade Controls,DDTC),主要针对一些国防物品的出口管制;下设于财政部的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OFAC),主要通过贸易制裁的方式执行一些出口管制的事项;下设于能源部的核安全管理局(National Nuclear Security Administration,NNSA)、美国核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核产品的出口管制等。

来源:中国国出口管制信息网(作者:尹云霞  赵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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