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 这些法规标准即将实施

来源:广东技术性贸易措施 时间: 2021-08-26


1.照明产品ErP法规更新Energy Label能源标签 

从2021年9月1日起,将废除(EU) No 874/2012法规中的现有规则,并由新法规(EU) 2019/2015中的光源能源标签新要求取代。新标签使用从A(最高效)到G(最不高效)的等级,取代从A++(效率最高)到E(效率最低)的能效等级。并且将提供有关能耗的信息,以每1000小时kWh表示,同时具备二维码可链接到在线数据库中的更多信息。

灯具的能源标签上面显示了各种适合在灯具中使用的灯泡能效等级。从2019年12月25日起,不再需要对灯具贴标签。

●从2021年5月1日起,供应商(本地制造商、进口商)需在产品数据库中注册产品信息。

●标签能效等级计算:ƞTM=(Φuse/Pon) X FTM 单位:(l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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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源标签样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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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Ecodesign Requirements生态设计要求

几乎所有在欧盟出售的灯泡都必须遵守ErP生态设计规则。这些法规设定了能效要求和其他因素,例如灯泡寿命和预热时间。但是,这些法规不包括应急灯以及为剧院等特殊用途设计的灯泡,或每年少量出售(少于200件)的灯泡。

从2021年9月1日起,将废除(EC) 244/2009,(EC) 245/2009和(EU)  1194/2012中概述的现有规则,并且被新法规(EU) 2019/2020针对光源和独立控制装置的生态设计要求替代。根据新规定,从2023年9月起将逐步淘汰办公室中常见的大多数卤素灯和传统日光灯管照明。

适用的产品范围:

(1)光源,依赖电工作的产品,旨在发出和/或调节后发出满足以下光学特性的光:

●色品坐标在以下范围:

i) 0.270 < x < 0.530,且;

ii) - 2.3172 x² + 2.3653 x – 0.2199 < y < -2.3172 x² + 2.3653 x – 0.1595;

●每mm²投射发光表面积的光通量<500 lm;

●光通量介于60至82 000流明之间;

●显色指数(CRI) Ra >0。

(2)独立控制装置

注:涵盖独立式控制装置、嵌入式控制装置、内置的非一体式控制装置。

(2)含有光源,和/或独立控制装置的产品

注:如产品中的光源和独立控制装置不能从产品中取出进行验证测试,将产品整体认定为光源。

不适用的产品范围:

特殊环境使用的光源和独立控制装置:

(1)爆炸性环境中,应急时候使用;交通工具(车、船、飞机等)上使用;

(2)功率P≤13W的双端荧光灯T5管;

(3)电子显示器(例如电视机、电脑显示器、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

(4)抽油烟机;

(5)电池供电产品中的光源和独立控制装置,包括但不限于例如:手电筒、手机、玩具、仅使用电池工作的台灯、骑自行车的臂带灯、太阳能庭院灯等;

(6)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辆的光源及独立控制装置;

(7)信号灯(包括但不限于道路、铁路、海上或空中交通信号、交通管制或机场灯);

(8)图像捕获和图像投影用灯(包括但不限于影印、印刷等);

(9)有效紫外功率大于2mW/klm的特定光源,预期用于需要深UV的应用;

(10)旨在用于杀菌(破坏DNA),旨在用于消毒或捕蝇,或生产臭氧的光源;

(11)旨在用于珊瑚虫;用于皮肤美黑的FL、HID光源;旨在用于植物照射的光源;

(12)旨在用于高色温场合色温大于7000K的HID灯;

(13)卤素灯器光束角小于10度,旨在用于需要非常窄光束的场合;

(14)卤素灯,针对影院、照相馆等情景照明或戏院、酒吧、演唱会等娱乐用途的舞台灯;

(15)可调至高纯度蓝色、绿色、红色的光源,用于高质量彩灯的场合;

(16)实验室使用的标准灯、旨在用于光学定标、光敏患者使用的特殊灯;

(17)白炽灯满足这些条件:≤40W,长度≤60mm,直径≤30mm,用于环温大于300度,比如烤箱等;

(18)卤素灯满足这些条件:G4,GY6.35或G9灯头,≤60W,用于环温大于300度,比如烤箱等;

(19)卤素灯带R7s灯头,色温≤2500K,长度不在75-80mm或110-120mm范围内,旨在用于工业电热设备等;

(20)单端荧光灯直径16mm,2G11灯头,色温3200K且x=0.415,y=0.377,或色温5500K,用于传统影视制作。

(该信息为节选,具体内容请见http://www.gdtbt.org.cn/)

2.欧盟将经吸入途径的二氧化钛列为第2类致癌物 

2020年2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授权法规(EU) 2020/217,修订CLP法规(EC) No 1272/2008(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将二氧化钛添加至其附件VI第3部分的表3中,并将其列为第2类致癌物。二氧化钛作为一种经吸入途径的致癌物,其致癌物分类仅适用于含有1%及以上二氧化钛的以粉末形式存在的混合物,以及适用于二氧化钛以空气动力学直径≤10μm的颗粒物形式存在(或包含于该颗粒物中)。

●含有1%及以上二氧化钛颗粒物(空气动力学直径≤10 μm)的液体混合物包装上的标签应包含以下说明:

EUH211:“Warning! Hazardous respirable droplets may be formed when sprayed. Do not breathe spray or mist.”(“警告!喷雾时可能会形成危险的可吸入液滴。不要吸入喷雾或雾气。”)

●含有1%及以上二氧化钛的固体混合物包装上的标签应包含以下说明:

EUH212:“Warning! Hazardous respirable dust may be formed when used. Do not breathe dust.”(“警告!使用时可能会形成危险的可吸入粉尘。不要吸入粉尘。”)

●此外,不意图为普通大众所使用且不列为危险品的液体和固体混合物包装上标签,除应注明EUH211或EUH212,还应注明EUH210。

EUH210:“Safety data sheet available on request”.(“应按要求提供《化学品安全说明书》。”)  

相关规定将于2021年9月9日起执行。

由于二氧化钛被广泛作为紫外线掩蔽剂(防晒剂)和白色颜料使用,可能涉及的产品有:含有粉末、固体混合物或液体混合物的儿童产品和一般消费品,如玩具化妆品、化妆品、艺术材料等。

除二氧化钛外,法规(EU) 2020/217还对CLP法规的附件VI第3部分表3增加、修订、删除了其他物质。

3.欧盟修订化妆品法规 

2020年11月13日,欧盟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公布(EU) 2020/1683号修订案,对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录II进行修订,新增3种禁用染发成分。

基于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的评估意见,欧盟委员会将1,2,4-三羟基苯(1,2,4-Trihydroxybenzene)、4-氨基-2-硝基二苯胺-2'-羧酸(2-[(4-Amino-2-nitrophenyl)-amino]-benzoic acid)和6-氨基间甲酚(4-Amino-3-hydroxytoluene)添加至欧盟化妆品法规附录II进行监管,禁止用于化妆品中,具体如下表。自2021年9月3日起,含有这些成分的染发或睫毛染色产品不得在欧盟市场上市。自2022年6月3日起,含有这些成分的染发或睫毛染色产品不得在欧盟市场销售。

4.欧盟修订新型食品富含虾青素油树脂的使用条件 

2021年8月19日,欧盟发布条例(EU) 2021/1377,修订来自雨生红球藻(Haematococcus pluvialis algae)的新型食品富含虾青素油树脂(Astaxanthin-rich oleoresin)的使用条件,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第二十天生效。

法规(EU) 2017/2470附件相关条目修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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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本修订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及食品添加剂规格标准 

2021年3月31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生食发0331第2号通知,对《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及《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准》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包括:

(1)在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中增加阿洛酮糖,即日起实施;

(2)修订氯化苦等六种农兽药残留标准,部分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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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巴西发布化妆品标签成分标识要求 

2020年11月5日,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发布RDC NO 432号决议,规定个人用卫生产品、化妆品和香水标签中成分强制要求用葡萄牙语描述,且不得影响现行法规中的其他要求,该决议适用于在巴西国内销售的所有相关产品,在决议生效后制造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生效之前制造的产品可以在其失效日期之前销售。

该决议于2021年9月1日生效。

7.巴西发布动物源性产品标签技术法规修正案 

2021年7月27日,巴农业、畜牧业和供应部(MAPA)发布动物源性产品标签技术法规修正案(2021年7月23日第240号条例)。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已包装的动物源性产品标签要求提供的信息内容、配料表以及特殊情况条款等。

该修订案自2021年9月1日起生效。

8.沙特SASO IECEE RC(SIRC)管制范围再次扩大 

沙特标准局(SASO)原定于2021年7月1日强制实施SASO IECEE RC(SIRC)的下面6类产品将延迟到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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