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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于7月26日联合发布《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具体实施方案包括:
精准聚焦支持对象:中小企业满足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政策支持对象,具体由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 [2017] 115号),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16] 32号),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 [2022] 63号),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
依托「创新积分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
分类提高分险比例: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融担基金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险比例不低于20%。
合理确定费率水平: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5%;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3%。鼓励合作机构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逐步将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合作机构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逐步降低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适当提高担保金额: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
适当提高代偿上限:按照统筹支持科技创新和防范风险的原则,融担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约定代偿赔付上限从4%提高至5%。超过上限部分融担基金不予赔付。
提升金融服务适配性:支持银行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新积分制相关融资等产品,缓解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传统抵质押物不足等问题,努力提升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首贷率」,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资料来源: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