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 时间: 2021-10-11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公告〔2021〕8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