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1-04-08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 第50号)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以下称《规范》),现予公布,自20215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21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20215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5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三、202151日至202112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5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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