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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源
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促进我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安排,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管理,用于促进我市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三个方面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其对应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绩效优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是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的申请和预算的编制,组织申报、审核、评审和信息公开,及时修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安排、资金拨付以及组织绩效管理、资金使用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镇街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或具有知识产权项目推荐职能的市直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类的组织发动、审查推荐,并接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按相关规定协助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审核专家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从相关专家库中抽取,参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分配的审核、评审、验收、咨询等活动的专家。
资助类资金审核、项目类资金的立项和验收评审的专家,由至少7名单数数量的专家组成,由市市场监管局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按照1:5比例随机选取。审核专家负责按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认真履行中山市专家管理相关制度文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委托和要求,严格遵守工作规范,按时按质完成资金受理、形式审查、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交系统完整的服务工作报告;客观、及时地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在服务和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工作资料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申报主体是在本市从事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相关领域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和在中山市内依法设立的从事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相关领域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其中企业营收增长率不低于5%。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在中山市内依法设立的经立项承担项目实施的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作为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与市市场监管局签订项目合同书,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
(二)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做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三)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对所获得知识产权的应用推广。
(四)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交验收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参与单位是指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并实施项目的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按进度要求完成约定的合同任务。
(二)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三)配合承担单位做好项目实施、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指牵头组织实施、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按相关规定履行人财物管理自主权,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按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及时提出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按规定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四)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一)资助类,包括:
1.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2.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
4.地理标志资助。
5.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
6.获国家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国家商标奖资助。
7.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国际、国家标准认证资助。
8.专利转化标准资助。
9.促进镇街知识产权高质量工作发展激励资助。
10.承担经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知识产权国际项目资助。
(二)项目类,包括:
1.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
3.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
4.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5.区域商标品牌(非地理标志)培育项目。
6.重点市场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7.重点产业、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8.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服务项目。
9.省局下达地方按任务立项项目。
10.市政府以及上级部门要求支持的知识产权项目。
第四章 资助的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险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本市单位购买专利执行险或商标侵权责任险,以实际支出保费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专利执行险或商标侵权责任险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二)本市单位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本市单位获得境外专利授权、商标注册或地理标志后,在境外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成本的20%资助,每个案件资助上限不超过30万元,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终审或生效裁判文书为准,知识产权保险已赔付的不再予以资助。
(二)本市单位在境外被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积极应对并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不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成本的20%资助,每个案件资助上限不超过30万元,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终审或生效判决为准,知识产权保险已赔付的不再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符合《中山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办法》扶持对象的企业,向与市市场监管局签约的项目合作银行申请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资产质押融资贷款,产生了银行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知识产权服务费用,并在国家有关部门已办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资产质押登记手续。
(二)银行贷款利息资助。根据企业申报,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3%给予一次性利息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同一企业每年获贷款利息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费资助。根据企业申报,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在贷款时产生了贷款保证保险或贷款担保、知识产权服务费用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1.5%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每年获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费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八条 地理标志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本市单位挖掘培育地理标志,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成立申报办公室或市政府指定、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二)本市单位挖掘培育地理标志,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三)本市单位挖掘培育地理标志,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四)本市单位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同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当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九条 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资助5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家给予资助10万元。
获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资助5万元。
第二十条 获国家、广东省专利奖或国家商标奖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给予资助100万元;获中国专利银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项给予资助50万元;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资助20万元。
获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资助30万元;获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给予资助20万元;获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资助10万元;获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每项给予资助5万元。
获中国商标金奖中的商标创新奖、商标运用奖、商标保护奖每项给予资助100万元。由财政供养的商标保护奖获得单位或个人,仅给予荣誉,不给予现金奖励。
第二十一条 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每个单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万元;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认证的,每个单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二条 专利转化标准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单位将拥有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国际标准,且在标准引言中披露该专利的,每项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二)申报单位将拥有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国家标准,且在标准引言中披露该专利的,每项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5万元。
(三)申报单位将拥有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行业标准,且在标准引言中披露该专利的,每项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
同一单位每年申报的专利转化标准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促进镇街知识产权高质量工作发展激励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按照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考核等级为优秀的镇街,每年资助不超过40万元;考核等级为良好的镇街,每年资助不超过30万元;考核等级为合格的镇街,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镇街,不予资助。该项资助用于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快速维权服务中心建设、展会保护等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事项,不得用于其他领域。
第二十四条 经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知识产权项目,根据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要求进行资助,每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如获得上级政府补助,给予50%的配套补助,每项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本章所涉资助标准可根据上级部门公布以及相关国家和组织的官方费用变化而调整,并以通告的形式对外公布。
第五章 项目的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为本市注册或登记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联合申报的,第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为本市注册或登记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
(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方向和条件由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进行规定。
(三)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管理架构和议事议程,配备5名以上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每项支持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为本市注册企事业单位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联合申报的,第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为本市注册企事业单位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
(二)专利导航对象是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所限定的产业。
(三)申报单位具有优良的专利信息资源开发的软硬件设施和丰富的专利分析及预警服务经验积累,专利信息开发智力和技术资源充足,拥有具备专利分析经验的人员数量不少于5人;内部制度机制健全,已建立专利信息分析操作规范、质量管理、客户服务、流程管控等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
(四)申报单位组建国内先进水平、组成结构优化的专利信息开发团队,项目负责人在产业、技术或专利分析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团队主要研究人员具有相关产业的技术研发或专利分析能力及经验。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每项支持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单位应当为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广东省或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二)申报单位在我市重点培育发展行业中产业地位突出,已开拓海外市场或协同创新需求大。
(三)具备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布局、专利质押融资等专利运营基础。
(四)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10件。
(五)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比较完善,有5名以上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每项支持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九条 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单位应当为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广东省或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二)拥有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效发明专利或高价值发明专利。
(三)拥有有效发明专利至少8件。
(四)围绕上述核心专利制定了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每项支持不超过30万元。
第三十条 区域商标品牌(非地理标志)培育项目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单位为我市各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
(二)加强区域商标品牌培育工作,提高区域商标品牌开发和运用水平。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至少1项集体、证明商标(非地理标志)。
区域商标品牌(非地理标志)培育项目每项支持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一条 重点市场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的条件和标准:
(一)市场应为在本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市场,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商家在100家以上。
(二)项目由本市镇街知识产权部门联合市场主办方申报。
(三)项目的服务范围和具体内容等事项由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进行规定。
重点市场知识产权保护项目每项支持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二条 重点产业、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单位为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
(二)重点产业、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的申报方向和条件由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进行规定。
(三)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管理架构和议事议程,配备5名以上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重点产业、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三条 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服务项目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单位为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
(二)在知识产权网络交易信息监测、电子数据在线取证固证、公证服务、行政裁决、技术调查、法律服务等方面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服务,申报方向和条件由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进行规定。
(三)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管理架构和议事议程,配备5名以上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服务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上级部门要求支持的知识产权项目的条件和标准,以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下达的具体要求或批复为准。
第六章 资助类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第三十五条 申报流程:
(一)发布通知。资助类资金的申报专题、申报数量、申报时间及所需提交的资料等,以当年度在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二)集中申报。申报主体按照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进行对应类别资金的网上申报。一个资助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资助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三)材料初审。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需提交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相关材料。
(四)提交纸质材料。经市市场监管局初审通过后,申报主体按照规定,自初审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逾期未提交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五)信用审查。市市场监管局对初审通过的申报主体进行信用审查,对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资助:
1.申报单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2.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3.申报单位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近3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
4.申报单位近3年内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有非正常申请行为进行通报的;
5.申报单位近3年内存在虚开发票、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6.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六)专家审核。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或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专家审核意见。
(七)资金拨付。经专家审核确定的拟资助名单,在市市场监管局官网进行公示7个自然日,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共同申请或拥有某项知识产权的,资助申报人应当是该项知识产权的第一申请人或第一权利人。
第三十七条 资助和配套补贴的申报时效均为1年,具体起算日如下:自知识产权保险合同签订日起1年内可申报相关知识产权保险资助;自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书或法院终审判决书起1年内可申报知识产权维权资助;自还清银行贷款本息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自取得地理标志产品文件后以签发时间为准1年内可申报地理标志资助;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国家商标奖正式认定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相应类别资助;首次取得《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证书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相应资助;自专利转化标准发布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专利转化标准资助;自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考核结果正式印发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相应资助。上述申报时效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第七章 项目类资金的申报
第一节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三十八条 申报流程:
(一)发布通知。项目类资金的申报专题、申报数量、申报时间及所需提交的资料等,以当年度在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二)集中申报。申报主体按照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进行对应类别项目的网上申报。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三)审查推荐。申报主体所在的镇街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的项目材料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审查后进行推荐。
(四)材料初审。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需提交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相关材料。
(五)提交纸质材料。经市市场监管局初审通过后,申报主体按照规定,自初审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逾期未提交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六)信用审查。市市场监管局对初审通过的申报主体进行信用审查,对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入库:
1.申报单位承担的项目已立项未完成验收的,不得重复立项同一类别的项目;
2.申报单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3.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申报单位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近3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
5.申报单位近3年内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有非正常申请行为进行通报的;
6.申报单位近3年内存在虚开发票、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7.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七)专家审核。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或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专家审核意见。项目类资金立项的专家评审采取专家函审或会议审查两种方式:财政支持经费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专家函审方式;财政支持经费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采取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专家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八)项目入库。市市场监管局按规定将项目评分结果在市市场监管局官网进行公示7个自然日。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且60分(含)以上的项目纳入项目入库名单。
(九)项目立项。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年度财政知识产权经费预算安排,在项目入库名单中确定拟立项项目,并进行公示7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立项项目。
(十)签订合同。市市场监管局与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九条 异议处理:
(一)异议提出。相关单位或个人对评分结果、拟入库项目的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同一异议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公示期满后不再接受异议申请。
(二)异议处理。市市场监管局对异议申请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告知申请人。对复核后发现确实有误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对其相关内容进行更改并再进行公示7个自然日。
第二节 项目实施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实施期超过1年的项目,采用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中期报告的形式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当经市市场监管局同意方可变更。变更内容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补充,在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时一并作为基本依据。
第三节 项目验收
第四十二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
第四十三条 验收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市场监管局在项目合同实施期满后1个月内发出验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验收通知要求准备验收材料,将验收材料报送市市场监管局。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报送验收材料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二)验收内容。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书规定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验收指标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由市市场监管局按规定组织专家或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
(三)验收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提交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合同书复印件,项目工作总结报告,项目成果及项目成果佐证材料,项目成果情况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及佐证票据,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提交专项审计报告,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其他相关附件。若干家单位联合承担项目的,由项目主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材料的编制和报送。
(四)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或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出具专家审核意见。项目类资金验收的专家评审采取专家函审或会议审查两种方式:财政支持经费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专家函审方式;财政支持经费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采取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专家意见和评审结果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评审专家应包括不少于1名财务专家。
(五)验收结论。市市场监管局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审查,确定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包括“项目通过验收”“项目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项目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和任务未完成;
2.所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等发生变更;
4.经费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六)验收结果公布。市市场监管局在项目验收完成后1个月内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项目验收结果。
(七)验收整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市市场监管局发出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6个月内整改并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再次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合同终止,市市场监管局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费按财政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上进行公布,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来3年申报知识产权项目的资格。
(八)归档。项目承担单位通过验收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将验收资料进行归档。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不能作为同一批次的项目立项、验收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承担项目评审组织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合作单位;
(三)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八章 资金拨付
第四十五条 申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准确、可靠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因申报人原因造成拨款不成,过期不补。单位或个人获各项资助金额百位取整数,按末位归零计算。
第四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经市市场监管局审议后,按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金额进行拨付。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和结果,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九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财务管理的跟踪监控。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本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组织做好本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行全流程痕迹管理,项目申报、立项、审批、专家评审、资金安排、项目验收等环节的相关资料需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管理。
第四十九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由市市场监管局将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信息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申报主体、评审专家等主体在参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商标申请行为获得资助的申报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限期将所获得的资助费用全额退回并上缴市财政,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由市市场监管局支持镇街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的资助,根据当年本市知识产权工作需要制定。各镇街也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研究出台镇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对辖区知识产权工作给予资金扶持。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生效以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资助。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或者广东省颁布的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或广东省的新政策执行。
《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中市监〔2021〕90号)有效期内申报的资助和项目,按照原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资助。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文字解读】《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pdf
附件下载: 《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件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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