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暨芳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时间: 2022-01-12


中国保监会关于暨芳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1]534号


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任命暨芳为法律责任人的请示》(苏京发〔2011〕49号)收悉。经审核,同意暨芳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詹昊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