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账户外汇业务的通告

时间: 2021-08-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账户外汇业务的通告





尊敬的客户:

  为顺应市场形势变化,我行将于北京时间2021年8月15日对账户外汇业务规则和交易系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我行对《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产品介绍》(简称“产品介绍”)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交易规则》(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外汇产品的风险级别调整为第5级(R5),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要求调整为进取型(C5)等。自2021年8月15日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进取型(C5)的客户可继续在我行办理账户外汇业务。我行新版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还对交易起点、交易取消、持仓限额、强制平仓、业务停办和业务功能关闭等事项和条款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1、2,特别提示您仔细阅读。


  二、我行将于2021年8月15日对账户外汇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新版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将同步正式生效,自本通告发布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为通告期。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交易协议》约定,如您在本通告期内未注销账户外汇业务,将视为接受新版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届时,如您在本次账户外汇业务调整前的最近一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不符合新版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要求,则您在2021年8月15日后首次登录电子银行渠道账户外汇栏目或通过柜面办理账户外汇相关业务时,我行将提示您重新评估;如果您不进行评估或重新评估后的结果不符合要求,您的开仓交易将受到限制,平仓交易仍可按照新版交易规则进行。


  三、2021年8月15日系统升级后,账户外汇业务在电话银行渠道的全部功能将关闭。请您对此予以关注,并根据自身需要,做好相应安排。

  请您务必密切关注我行官网发布的通告,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如您对我行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修订内容有疑问,可在新版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生效前通过95588电话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微信公众号详询。

  感谢您对本次业务调整的理解和长期以来对我行业务的大力支持!

  附件: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产品介绍(2021年版)》

  2.《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交易规则(2021年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6日



  附件1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产品介绍(2021年版)




  一、产品定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采取只计份额、不支取实际外汇的方式,以人民币买卖多种外汇的交易产品。

  账户外汇产品的风险级别为第5级(R5),即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造成重大损失,最坏情况下可能导致失去全部投资本金并出现额外亏损,产品结构较为复杂。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本产品的风险级别作出调整。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暂停或停办部分或全部产品交易品种。中国工商银行将尽可能提前或及时在官方网站(http://www.icbc.com.cn)发布通告,并按照通告事项处理后续事宜。

  如遇上述业务暂停或停办,中国工商银行可能立即或分阶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仓、停止平仓、强制清仓、强制关闭业务功能等措施。业务暂停或停办计划、措施、业务暂停或停办后安排等具体事项,均以中国工商银行官方网站发布通告为准。

  客户应密切关注中国工商银行通过官方网站发布的通告,确保及时知悉相关内容。如客户未能及时阅读有关通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适用客户

  本产品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满足本产品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准入标准及产品适合度评估的个人客户。账户外汇产品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准入标准为进取型(C5)。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本产品的适用客户准入标准作出调整。

  中国工商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按年评估,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当有效期到期或有效期内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不符合调整后的准入标准时,如客户不进行评估或重新评估的结果不符合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准入标准的,将无法新开仓,但客户已有持仓的平仓交易不受影响(平仓交易须按现行交易规则执行)。


  三、交易品种

  账户外汇的交易品种按照挂钩外汇种类不同分为账户欧元、账户英镑、账户加拿大元(以下简称账户加元)、账户瑞士法郎(以下简称账户瑞郎)、账户澳大利亚元(以下简称账户澳元)、账户日元、账户新西兰元、账户新加坡元、账户挪威克朗、账户瑞典克朗等品种,具体交易品种以中国工商银行实际提供为准。


  四、交易币种及交易单位

  账户外汇的交易币种为人民币,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100单位外币”,其中,账户日元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数字(四舍五入法),账户挪威克朗和账户瑞典克朗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四舍五入法),其他品种账户外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四舍五入法)。资金清算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四舍五入法)。


  五、交易类型

  账户外汇产品按照交易类型不同,分为先买入后卖出交易和先卖出后买入交易。两种交易类型相互独立,分别操作。

  先买入后卖出交易指客户先买入账户外汇,再卖出已买入账户外汇的交易。客户累计卖出账户外汇的数量不能大于累计买入的数量。客户以先买入后卖出交易方式买入账户外汇称为买入开仓,卖出账户外汇称为卖出平仓。

  先卖出后买入交易指客户首笔交易为卖出交易,然后在卖出的数量内部分或全部买入账户外汇的交易。客户累计买入账户外汇的数量不能大于累计卖出的数量。客户以先卖出后买入交易方式卖出账户外汇称为卖出开仓,买入账户外汇称为买入平仓。


  六、交易方式

  账户外汇产品按照交易方式不同,分为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

  (一)实时交易指客户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报价实时买卖账户外汇的交易。

  (二)挂单交易指客户提交挂单指令,当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报价满足挂单条件时按挂单价格买卖账户外汇的交易。

  1.挂单交易种类

  挂单交易包括获利挂单、止损挂单和双向挂单。

  (1)获利挂单

  获利挂单指挂单价格优于实时交易报价的挂单,即客户挂单买入价低于当前银行卖出价或客户挂单卖出价高于当前银行买入价,当交易报价达到客户挂单价格时按挂单价格成交。

  (2)止损挂单

  止损挂单指挂单价格劣于实时交易报价的挂单,即客户挂单卖出价低于当前银行买入价或客户挂单买入价高于当前银行卖出价,当交易报价达到客户挂单价格时按挂单价格成交。

  (3)双向挂单

  双向挂单指同时设立的一个获利挂单和一个止损挂单组合。双向挂单中的任意一项挂单成交,另一项挂单即自动失效。

  2.挂单规则

  (1)挂单有效期

  客户可在交易时间内按照交易提示提交挂单指令,挂单有效期包括24小时、48小时、72小时、96小时、120小时等,不区分交易时间与非交易时间,超出挂单有效期而未成交的挂单将自动失效。客户可在挂单有效期内撤销尚未成交的挂单。

  (2)挂单冻结

  挂单交易被受理后,客户完成挂单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账户外汇即被冻结。在挂单交易成交、撤销或自动失效前,相应账户冻结的资金或账户外汇不能用于办理其他事项。

  (3)挂单交易价格最大偏离度

  中国工商银行对挂单交易价格设置最大偏离度限制,即挂单价格与市场价格偏离的最大范围。如客户挂单价格超过最大偏离度,该笔挂单申请无效。 爱法律,有未来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调整最大偏离度限制。具体以实际交易为准。


  七、交易起点数量和最小递增单位

  账户日元的单笔交易起点数量为10000日元,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为100日元;账户挪威克朗、账户瑞典克朗的单笔交易起点数量为1000单位外币,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为10单位外币;其他品种账户外汇的单笔交易起点数量为100单位外币,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为1单位外币。

  客户将先买入后卖出交易子账户的某种账户外汇一次性全部卖出平仓,或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子账户中的某种账户外汇一次性全部买入平仓时,不受交易起点数量和交易最小递增单位的限制。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交易起点数量与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作出调整,具体以实际交易为准。


  八、交易报价

  中国工商银行在综合考虑国际外汇市场价格走势、国内人民币汇率走势、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交易报价,并可根据市场情况、成本控制、风险控制和战略调整需要等对交易报价的策略和机制进行调整,且不承诺本业务报价与其他有可能被认为是外汇市场的报价保持一致。具体交易报价以实际交易为准。

  账户外汇的交易报价包括银行买入价和银行卖出价。银行买入价指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买入账户外汇(即客户向中国工商银行卖出账户外汇)的交易报价。银行卖出价指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卖出账户外汇(即客户向中国工商银行买入账户外汇)的交易报价。


  九、交易时间

  账户外汇交易时间如下:

  (一)营业网点

  周一至周五:已开办此业务的营业网点实际公布的交易时间。

  (二)电子银行渠道

  周一:07:00~24:00。

  周二至周五:00:00~24:00。

  周六:00:00~04:00。

  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按国家规定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或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或账户外汇总交易净额达到上限或下限时,中国工商银行可暂停全部或部分账户外汇交易,并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前或在可行的合理时间通过官方网站(http://www.icbc.com.cn)或其他形式告知客户。暂停期间,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无法办理,已受理的挂单指令不能执行,但挂单指令的有效期计算不受影响。


  十、业务暂停与停办

  中国工商银行可能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暂停或停办部分或全部账户外汇业务,并将尽可能提前或及时在官方网站发布通告。


  十一、账户管理

  客户开办账户外汇交易,须指定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借记卡或个人结算账户存折作为买卖账户外汇的资金账户。客户办理完成开办手续后,中国工商银行自动为客户开立账户外汇的交易账户。客户首次办理账户外汇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并划转保证金时,中国工商银行自动为客户开立保证金账户。

  (一)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客户买卖账户外汇资金的收付。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资金账户。

  (二)交易账户

  交易账户用于核算客户买卖账户外汇数量的收付。交易账户中不同品种的账户外汇分设为相互独立的交易子账户,所记载的账户外汇数量余额不能相互累加或抵消。

  在中国工商银行同一地区(指中国工商银行的直辖市分行,省分行营业部,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分行,以及部分不设区的市分行等),客户只能指定一个资金账户,且只能开立一个交易账户,但可调整资金账户对应的本地区个人借记卡或个人结算账户存折。

  (三)保证金账户

  保证金账户用于核算客户先卖出后买入交易保证金的收付和损益。账户外汇保证金账户为人民币保证金账户。


  十二、计息及费用

  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及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付利息;客户交易账户中的先买入后卖出交易余额参照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及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对应活期外汇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付收益,先卖出后买入交易余额不计付利息,前述余额均不能直接提取现金或开具存款证明;客户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不计付利息,不能直接提取现金、开具存款证明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客户按照交易报价买卖账户外汇,中国工商银行不收取手续费。


  十三、交易限额

  (一)总交易净额

  根据国家监管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对账户外汇的总交易净额设定上下限。总交易净额指所有客户所持有的全部账户外汇头寸净额。

  1.总交易净额上限

  当总交易净额达到上限,客户不能办理先买入后卖出交易的实时买入开仓或提交新的买入开仓挂单,但客户办理先卖出后买入交易的实时买入平仓或挂单买入平仓不受影响。待总交易净额恢复到限额以内,客户可继续办理先买入后卖出交易的实时买入开仓或提交新的买入开仓挂单。

  2.总交易净额下限

  当总交易净额达到下限,客户不能办理先卖出后买入交易的实时卖出开仓或提交新的卖出开仓挂单,但客户办理先买入后卖出交易的实时卖出平仓或挂单卖出平仓不受影响。待总交易净额恢复到限额以内,客户可继续办理先卖出后买入交易的实时卖出开仓或提交新的卖出开仓挂单。

  (二)单一客户持仓限额

  中国工商银行对账户外汇交易业务设置单一客户持仓限额,并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调整上述限额。具体以实际交易为准。

  中国工商银行对每个客户持有的账户外汇各交易品种总规模分别设置限额。

  1.多头限额

  对于先买入后卖出交易设置“多头限额”,如客户新开仓数量与已有先买入后卖出持仓数量合计在限额内,该笔新开仓交易可正常进行;如超过限额,该笔新开仓交易无法开展。

  2.空头限额

  对于先卖出后买入交易设置“空头限额”,如客户新开仓数量与已有先卖出后买入持仓数量合计在限额内,该笔新开仓交易可正常进行;如超过限额,该笔新开仓交易无法开展。

  单一客户持仓份额到达限额后,客户再发起开仓交易申请时会收到无法交易的系统提示。客户已有持仓按现行规则平仓不受上述限额影响。

  (三)所有客户总持仓限额

  中国工商银行对账户外汇交易业务设置所有客户总持仓限额,并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调整上述限额。具体以实际交易为准。

  中国工商银行对所有客户持有的账户外汇各交易品种总规模分别设置限额。

  1.多头限额

  对于先买入后卖出交易设置“多头限额”,如客户新开仓数量与已有所有客户先买入后卖出总持仓数量合计在限额内,该笔新开仓交易可正常进行;如超过限额,该笔新开仓交易与其后所有客户的所有新开仓交易均无法开展。

  2.空头限额

  对于先卖出后买入交易设置“空头限额”,如客户新开仓数量与已有所有客户先卖出后买入总持仓数量合计在限额内,该笔新开仓交易可正常进行;如超过限额,该笔新开仓交易与其后所有客户的所有新开仓交易均无法开展。

  总持仓到达限额后,客户再发起开仓交易申请时会收到无法交易的系统提示。客户已有持仓按现行规则平仓不受上述限额影响。


  十四、风险揭示

  客户办理账户外汇交易之前应充分认识并完全理解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以下仅为中国工商银行基于目前市场情况和账户外汇产品特点列举的主要风险种类和对风险因素的客观分析,并不保证涵盖账户外汇交易的全部风险种类,同时也不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对市场情况的预测。

  (一)政策风险:账户外汇是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设计的产品,如遇国家宏观政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到客户正常交易账户外汇,并可能造成业务关停,进而导致客户受到损失。

  (二)市场风险:受国际外汇市场影响,如账户外汇交易价格发生不利波动,可能导致客户受到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先买入后卖出交易。客户买入的账户外汇贬值,客户损失为目前汇率相较于发生先买入后卖出交易时汇率的贬值程度,贬值程度越高,客户损失越大。2、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客户先卖出的账户外汇升值,客户损失为目前汇率相较于发生先卖出后买入交易时汇率的升值程度,升值程度越高,客户损失越大。当客户损失导致保证金比例下降至20%(含20%)以下时,中国工商银行有权对客户先卖出后买入交易进行强制平仓,客户浮动亏损变为确定金额的亏损。当中国工商银行为客户强制平仓时,先卖出账户外汇汇率可能出现大幅上涨,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无法覆盖客户损失,客户损失可能会超过客户开始先卖出后买入交易时冻结的100%比例的保证金,对于强制平仓时客户保证金不足的,客户同意并授权中国工商银行从客户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进行补足,若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所有账户中均无足额资金,客户须在30个自然日内及时向业务关联账户存入相应欠款。

  (三)流动性风险:持有账户外汇的客户,如在非交易时间产生资金需求等情况,可能面临账户外汇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如因市场流动性原因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报价价差扩大,客户变现可能面临不利情况。

  (四)操作风险:客户因泄露身份标识信息、误使用身份认证方式或操作失误等原因,可能造成不必要损失。

  (五)合规风险:客户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进行不正当交易的,中国工商银行有权视情况采取拒绝、中止或终止交易服务等相关措施,并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六)不可抗力及突发事件风险: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对客户正常买卖账户外汇造成影响,进而可能使客户受到损失。

  (七)业务暂停、停办风险

  本产品可能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中国工商银行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全部或部分暂停、停办,中国工商银行可能立即或分阶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仓、停止平仓、设置或调整交易限额、强制清仓、强制关闭业务功能等措施,客户可能无法正常买卖并需要自行承担损失。业务暂停或停办计划、措施、业务暂停或停办后安排等具体事项,均以中国工商银行官方网站发布的通告为准。

  (八)其他风险:本产品介绍无法揭示本产品的所有风险和市场全部情形,除上述各类风险外,本产品可能受到其他或有风险的影响,对客户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客户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对本产品作仔细的研究,谨慎交易,客户需自行确认预留正确的手机号码,确保及时接收相关通知。因本产品介绍中未揭示的风险而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五、附则

  本产品介绍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

  本产品介绍所列标题仅为便于参考之目的,并不影响本产品介绍的结构且不应被用来解释本产品介绍的任何内容。

  (一)日期及时间

  本产品介绍中所述日期及时间,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北京时间。

  (二)产品介绍修改

  中国工商银行可能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本产品介绍进行修改。除特殊情况外,对本产品介绍所做的任何修改,中国工商银行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通告。在通告期内,客户对产品介绍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产品介绍生效前通过95588电话银行咨询或通过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账户外汇业务的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或在通告期满后继续进行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产品介绍。

  (三)产品动态调整

  中国工商银行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持续动态调整本产品的单一客户持仓限额、所有客户总持仓限额等相关规则,并适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仓、停止平仓、设置或调整交易限额、强制清仓、强制关闭业务功能等措施,或在修改本产品的客户协议、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前,对本产品相关交易规则、系统设置等采取临时性或紧急调整,并尽可能提前或及时通过官方网站通告调整具体内容。临时性或紧急通告内容与本产品的客户协议、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冲突的,以通告内容为准。客户应密切关注中国工商银行官方网站发布的通告,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四)通知方式

  本产品介绍中所述及的有关调整及其他重要事项,中国工商银行将优先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通告,并可能视情况同时采取其他补充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融e联、手机银行等方式,对客户进行通知或提醒。除通过官方网站及时获取有关通告之外,客户还应自行确认预留正确的手机号码(客户仅修改借记卡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预留手机号码,不能自动变更本业务预留手机号码),并确保能及时接收中国工商银行可能通过手机渠道发送的相关通知。如客户未密切关注中国工商银行官方网站,或者未预留有效手机号码、将中国工商银行提示信息或电话设置为拒收、免打扰或因通讯网络故障等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及时知悉通告内容或无法接收中国工商银行的相关通知,由此产生的损失及不利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五)咨询投诉渠道

  如有问题,客户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中国工商银行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



  附件2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交易规则(2021年版)



  第一条 开办规则

  客户开办账户外汇交易前,应接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合度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进取型(C5)”且产品适合度评估结果为“适合”的,方可申请开办。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本产品的适用客户准入标准作出调整。

  账户外汇产品的风险级别为第5级(R5),即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造成重大损失,最坏情况下可能导致失去全部投资本金并出现额外亏损,产品结构较为复杂。申请开办账户外汇交易的客户,须充分了解账户外汇产品的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产品介绍》(以下简称产品介绍)以及本规则的全部内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签署《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交易协议》,并指定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借记卡或个人结算账户存折作为交易账户外汇的资金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本产品的风险级别作出调整。

  客户应密切关注中国工商银行通过官方网站发布的通告,确保及时知悉相关内容。如客户未能及时阅读有关通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二条 交易规则

  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或已开办此业务的营业网点向中国工商银行提交账户外汇交易指令。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提交交易指令,须按照电子银行系统预设条件指示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电子指令信息,由电子银行渠道按照系统预设条件判断无误后,直接受理并办理。

  (一)先买入后卖出交易

  客户实时买入开仓,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其资金账户中扣减相应的资金(买入开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同时在交易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账户外汇数量。客户实时卖出平仓,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其交易账户中扣减相应的账户外汇数量,同时在其资金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资金(卖出平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实时交易实行锁价确认机制,即客户按照参考交易价格提交实时交易申请指令后,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反馈交易系统最新报价作为拟成交价格,如客户未在有效时间内确认或有效时间内市场波动较大,则该价格失效,客户须重新提交交易申请指令。有效时间是指客户实时交易时,系统提示完成交易的倒计时时间。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成本控制、风险控制和战略调整需要等对交易报价的策略和机制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报价买卖价差及报价有效时间等,具体以实际交易为准。

  客户挂单买入开仓,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客户设置挂单时冻结其资金账户中相应资金(挂单买入开仓数量乘以挂单价格),挂单买入开仓成交后,增加交易账户中相应账户外汇数量,并解冻和扣减相应冻结资金。客户挂单卖出平仓,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客户设置挂单时冻结交易账户中相应账户外汇数量,挂单卖出平仓成交后,解冻并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账户外汇数量,同时增加资金账户中相应资金(挂单卖出平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

  当客户买入开仓某一品种账户外汇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乘以该品种账户外汇数量所得金额小于该品种账户外汇当前银行买入价乘以该品种账户外汇数量所得金额时,该品种账户外汇为账面盈利;反之,该品种账户外汇为账面亏损。当客户所有品种账户外汇账面浮动盈亏之和为正时,客户账户外汇合计账面盈利;反之,客户账户外汇合计账面亏损。

  (二)先卖出后买入交易

  客户卖出开仓账户外汇前,应从资金账户划转足额资金至保证金账户。

  客户实时卖出开仓,中国工商银行将冻结保证金账户中相应的资金(卖出开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同时增加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外汇数量。客户实时买入平仓,如该账户外汇品种余额数量的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大于买入平仓价格,则客户盈利,相应差额资金(上述两价格之差乘买入平仓数量)转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如该账户外汇品种余额数量的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小于买入平仓价格,则客户亏损,中国工商银行将扣减相应差额资金。同时,中国工商银行将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外汇数量。实时交易实行锁价确认机制,即客户按照参考交易价格提交实时交易申请指令后,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反馈交易系统最新报价作为拟成交价格,如客户未在有效时间内确认或有效时间内市场波动较大,则该价格失效,客户须重新提交交易申请指令。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成本控制、风险控制和战略调整需要等对交易报价的策略和机制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报价买卖价差及报价有效时间等,具体以实际交易为准。

  客户挂单卖出开仓,中国工商银行在客户设置挂单时冻结保证金账户中相应的资金(挂单卖出开仓数量乘以挂单价格),挂单卖出开仓成交后,增加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外汇数量,并将冻结资金作为卖出交易保证金继续冻结。客户挂单买入平仓,中国工商银行将冻结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外汇数量,挂单交易成交后,如该账户外汇品种余额数量的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大于买入平仓价格,则客户盈利,相应差额资金(上述两价格之差乘买入平仓数量)转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如该账户外汇品种余额数量的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小于买入平仓价格,则客户亏损,中国工商银行将扣减相应差额资金。同时,中国工商银行解冻并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外汇数量。

  当客户卖出开仓某一品种账户外汇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乘以卖出该品种账户外汇数量所得金额大于该品种账户外汇当前银行卖出价乘以卖出该品种账户外汇数量所得金额时,该品种账户外汇为账面盈利;反之,该品种账户外汇为账面亏损。当客户所有品种账户外汇账面浮动盈亏之和为正时,客户账户外汇合计账面盈利;反之,客户账户外汇合计账面亏损。

  同一品种账户外汇下,客户账面盈利时,其保证金子账户中除冻结保证金和挂单交易冻结资金以外的资金为可用资金;客户账面亏损时,其保证金子账户中除冻结保证金、挂单交易冻结资金和所有品种账面浮动亏损之和等值资金以外的资金为可用资金。客户可随时将可用资金从保证金子账户中转回资金账户或作为新卖出开仓交易的保证金。

  同一品种账户外汇下,客户账面盈亏与保证金账户金额(包括已冻结和未冻结金额)之和除以卖出账户外汇冻结保证金为客户保证金比例。客户应及时关注交易账户盈亏状况,并根据需要补足保证金或买入平仓相应账户外汇。当客户保证金比例小于或等于20%(以下称保证金强制平仓比例)时,中国工商银行有权(非义务)对客户同一品种账户外汇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子账户余额进行强制买入平仓。客户充分理解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有权对保证金强制平仓比例进行调整,并有权(非义务)在交易时段内进行多次保证金比例检查和强制平仓,但并不保证执行强制平仓时,客户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比例等于中国工商银行设定的强制平仓比例,也不保证执行保证金比例检查与强制平仓的时点一致;各品种非交易时段中国工商银行不检查保证金比例,不执行强平操作;强制平仓可能延迟或无法及时完成,因此客户有可能损失全部保证金,甚至在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交易亏损时,产生额外的资金损失。强制买入平仓交易价格是中国工商银行为客户强制平仓时的交易报价。客户同意配合履行以下义务:对于强制平仓时客户保证金不足的,客户同意并授权中国工商银行从客户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进行补足,若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所有账户中均无足额资金,客户须在30个自然日内及时向业务关联账户存入相应欠款。强制买入平仓后有资金结余的,中国工商银行将转至客户保证金账户。

  第三条 结算规则

  (一)交易成交结算

  客户实时交易或挂单交易成交后,中国工商银行将及时为客户办理资金及账户外汇数量的结算。结算完成后,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交易账户中的账户外汇数量以及保证金账户中已解冻资金可即时使用。

  (二)业务应急结算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启动业务应急结算机制。业务应急结算将取代上述正常的交易成交结算方式。中国工商银行将尽可能提前或及时在官方网站发布通告,并按照通告事项处理后续事宜。

  第四条 业务功能关闭规则

  (一)账户关闭

  账户关闭,即账户外汇产品的账户注销,指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某一地区不再办理账户外汇业务,关闭在该地区开立的交易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的行为。客户进行账户关闭前,须撤销本地区所有挂单指令,并平仓本地区交易账户所有余额,同时将保证金账户中的所有资金转至资金账户,如保证金账户中有欠款的,应当补齐欠款。

  (二)业务功能关闭

  业务功能关闭包括客户主动关闭与强制关闭两种情况:

  1.客户主动关闭业务功能

  客户主动关闭业务功能指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不再办理账户外汇业务,主动关闭账户外汇业务功能的行为。客户关闭业务功能,须完成各地区的交易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关闭。客户完成账户外汇业务功能关闭后,即完成了该业务的注销手续,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交易协议》即终止。

  2.强制关闭业务功能

  强制关闭业务功能指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经合理评估认为有必要停止为其办理账户外汇业务的无持仓客户(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持仓份额为零、连续一定期限未进行任何交易、不满足本产品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准入标准等),关闭其账户外汇业务功能的行为。客户账户外汇业务功能被强制关闭后,该业务完成注销,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交易协议》即终止。

  第五条 交易取消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取消客户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违规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其他非中国工商银行过错原因造成的非正常交易,并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不正当交易与非正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高频交易、巨量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交易等。

  第六条 业务暂停与停办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暂停或停办部分或全部产品交易品种。中国工商银行将尽可能提前或及时在官方网站发布通告,并按照通告事项处理后续事宜。

  如遇上述业务暂停或停办,中国工商银行可能立即或分阶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仓、停止平仓、强制清仓、强制关闭业务功能等措施。业务暂停或停办计划、措施、业务暂停或停办后安排等具体事项,均以中国工商银行官方网站发布通告为准。

  第七条 其他

  本规则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

  本规则所列标题仅为便于参考之目的,并不影响本规则的结构且不应被用来解释本规则的任何内容。

  (一)交易规则修改

  中国工商银行可能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除特殊情况外,对本规则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中国工商银行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通告。在通告期内,客户对规则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规则生效前通过95588电话银行咨询、提出意见或通过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账户外汇业务的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或在通告期满后继续进行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规则。

  (二)产品动态调整

  中国工商银行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持续动态调整本产品交易规则,并适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仓、停止平仓、设置或调整交易限额、强制清仓、强制关闭业务功能等措施,或在修改本产品的客户协议、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前,对本产品相关交易规则、系统设置等采取临时性或紧急调整,并尽可能提前或及时通过官方网站通告调整具体内容。临时性或紧急通告内容与本产品的客户协议、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冲突的,以通告内容为准。客户应密切关注中国工商银行官网发布的通告,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三)通知方式

  本交易规则中所述及的有关调整及其他重要事项,中国工商银行将优先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通告,并可能视情况同时采取其他补充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融e联、手机银行等方式,对客户进行通知或提醒。除通过官方网站及时获取有关通告外,客户还应自行确认预留正确的手机号码(客户仅修改借记卡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预留手机号码,不能自动变更本业务预留手机号码),并确保能及时接收中国工商银行可能通过手机渠道发送的相关通知。如客户未密切关注中国工商银行官方网站,或者未预留有效手机号码、将中国工商银行提示信息或电话设置为拒收、免打扰或因通讯网络故障等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及时知悉通告内容或无法接收中国工商银行的相关通知,由此产生的损失及不利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咨询投诉渠道

  如有问题,客户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中国工商银行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