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115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2021-08-10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115号建议答复的函

(国知建提法函〔2021〕11号)





陈震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强化政策、法律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结合我局职能,现答复如下。



  建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统筹推进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修订工作,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对此我局高度赞同。



  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则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陆续制定出台 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起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我局从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和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制度研究等方面开展多项工作,有力促进知识产权法治化水平的提升,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



  一、完善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律虽然在保护客体方面有所不同,但在加强保护方面却有相同的理念和类似的制度需求,我局在配合立法机关统筹推进 专利法商标法等修订工作中,始终注重有关制度的协调一致。



  (一)关于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反正不洗碗,我可以做饭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局于2012年即对知识产权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展研究,形成《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专题研究报告》,有关研究成果在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中陆续得以体现。 商标法在2013年第三次修改时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将侵权惩罚倍数规定为一倍以上三倍以下,2019年修改时又提高至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此后修改的 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将侵权惩罚倍数规定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在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我局也提出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见建议。



  (二)关于提高法定赔偿额



  为进一步发挥法律震慑作用,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低的问题,在 商标法专利法修改过程中,我局均提出提高法定赔偿额的立法建议,并最终被立法机关采纳。 商标法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后均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



  (三)关于完善证据规则



  为解决知识产权举证难问题, 商标法2013年第三次修改时增加举证妨碍制度,即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时,立法机关采纳我局建议,在专利领域也规定举证妨碍制度,知识产权证据规则相关规定更加完善和统一。



  (四)关于确定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无论是权利的取得还是权利的行使,都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影响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和公众利益。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时,立法机关采纳了我局建议,明确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局正在研究该原则在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细化和落实方式,以切实规范知识产权申请和权利行使行为。



  (五)关于与其他法律的协调统一



  在法律制度完善过程中,我局注重知识产权法律与其他法律中相关规定的协调统一。例如,近年来,我国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三权改革不断推进,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等作出规定。在 专利法修改过程中,我局围绕我国现阶段激励创新制度环境建设需求,就单位依法处置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等提出完善建议,为进一步促进职务发明成果转化运用、提高社会创新能力形成合力。


  二、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采取单行立法的模式,这一模式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同时,也逐渐凸显出制度内聚性、体系性、适应性不强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更好地与其他法律规范衔接协调,有必要制定体系化的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



  根据《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我局自2009年起连续多年就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开展调研论证,社会各界在立法必要性、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等方面不断取得共识。目前我局已完成立法建议稿草案,草案坚持问题导向,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促进为主线,覆盖知识产权工作全链条。后续将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继续扎实做好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调研论证工作,不断完善草案内容,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深化扩大已有成果,为协调形成国家立法层面的共识提供支持。



  最后,衷心感谢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局将继续围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积极开展工作。希望您继续关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