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强化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我们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20年3月23日
附件: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治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预算支出以及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会同生态环境部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绩效目标表进行审核及备案,对地方绩效自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
地方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与资金使用单位落实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细化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具体实施防治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编制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自评,积极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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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绩效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各省年度防治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整体评价,实施期内侧重于过程性进度指标与产出指标,完成后侧重于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评价对象为本地区防治资金年度整体支出。
第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等,并与相应的防治资金支持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四)对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防治资金年度实施方案中的任务量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七条 防治资金下达30日内,各省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在报送拟支持项目清单时,一并报送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八条 申请纳入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项目应当设置项目绩效目标。无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入库。
第九条 绩效评价包括对决策、过程、产出和效益等的考核。
第十条 各省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办法中明确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结合绩效目标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编写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每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审核汇总地方自评报告,编制形成全国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确有必要的,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可以对地方自评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并可以邀请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进行分级。综合评分为90分(含)以上的为“优”,80分(含)至90分的为“良”,60分(含)至80分的为“中”,60分以下的为“差”。
第十二条 各省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对绩效自评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各地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给各省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报告作为防治资金制度完善和防治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省份,暂停或减少拨付下一年度防治资金;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并督促防治资金使用单位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确保防治资金绩效目标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区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区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基准分 |
指标解释 |
评分方法 |
备注 |
决策指标 |
绩效目标 |
支持项目调整比例 |
5 |
截至评价时,支持项目中调增和调减的项目数量及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数量之和与资金支持项目数量的百分比。 |
项目实际调整比例低于10%的,得5分;超过10%,但低于20%(含)的,得2分;超过20%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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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指标 |
资金管理 |
制度健全性和使用合规性 |
10 |
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规范,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
制度健全且严格执行,得10分;审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资金管理及项目管理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得分;其余情况酌情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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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率 |
30 |
截至评价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执行数占年度专项资金的比例,反映资金支出进度。 |
预算执行率≥90%时,该指标得满分;预算执行率<90%时,指标得分=预算执行率×指标基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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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
数量 |
完成土壤污染监测点位数(个)、完成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面积(亩) |
15 |
土壤污染监测类项目完成的土壤监测点位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类项目合计完成的土壤调查、评估面积。 |
指标得分=实际值/目标值×指标基准分 |
结合中央资金支持项目情况从三级指标中选择适合的指标,可适当增加指标,基准分平均分配。 |
完成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地块数(块) |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项目合计开展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地块数量。 |
指标得分=实际值/目标值×指标基准分 |
完成农用地安全利用面积(亩) |
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合计开展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 |
指标得分=实际值/目标值×指标基准分 |
完成土壤污染源治理数量(个) |
耕地周边重金属污染源防控和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项目合计开展的污染源治理数量。 |
指标得分=实际值/目标值×指标基准分 |
质量 |
建设用地、农用地管控或修复项目效果评估通过率 |
10 |
建设用地、农用地管控或修复项目效果评估通过率。此项仅含已开展效果评估的项目。 |
指标得分=效果评估通过率×指标基准分 |
结合中央资金支持项目情况从三级指标中选择适合的指标,基准分平均分配。 |
项目验收合格率 |
年度中央资金支持的已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项目中,按照正规要求通过项目验收的项目数量比例。 |
指标得分=项目验收合格率×指标基准分 |
时效 |
开工项目数量(个) |
5 |
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所有项目中已开工的项目数量,反映项目实施进度。 |
指标得分=实际值/目标值×指标基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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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项目数量(个) |
5 |
年度中央资金支持的所有项目中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数量,反映项目实施进度。 |
指标得分=实际值/目标值×指标基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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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 |
带动地方和社会资金投入(万元) |
10 |
截至评价时,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地方和社会资金投入资金合计,反映专项资金投资带动作用。地方资金投入是指地方各级政府的资金投入。 |
带动地方和社会资金投入/中央专项资金大于2(含)的,得满分;0.7(含)-2的,得分为指标基准分×80%;低于0.7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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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 |
保护污染源周边耕地面积(亩) |
5 |
统计耕地周边重金属污染源防控和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项目的实施对周边土壤环境质量产生的生态效益。 |
指标得分=实际值/目标值×指标基准分。目标值为年度中央资金计划支持的污染源治理项目周边5公里范围内耕地面积。实际值为截至评价时中央资金实际支持已完成的污染源治理项目周边5公里范围内耕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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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 |
管理改革创新 |
5 |
截至评价时,地方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模式上的改革、创新举措,如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等。 |
积极开展和探索相关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效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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