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高位池海水养殖项目环评类别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21-07-16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高位池海水养殖项目环评类别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21〕284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高位池海水养殖项目环评类别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21〕4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名录》)根据养殖类型和养殖规模明确了“海水养殖”的环评类别要求。请示中提到的不涉及用海面积的高位池海水养殖与涉及用海面积的高位池海水养殖,区别在于养殖池位于法定海岸线向陆一侧或是向海一侧,两者污染物排放类型基本一致,产生的环境影响相似。



  因此,同意你厅请示意见,不涉及用海面积的高位池海水养殖项目执行《名录》中“海水养殖”的环评类别要求,养殖水面1000亩及以上的高位池(提水)养殖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养殖水面1000亩以下100亩及以上的高位池(提水)养殖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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