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

时间: 2021-07-16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9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 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长春空港口岸进口。


  二、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增加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长春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增加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长春空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联系方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7日



  附件1: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果然是京城土著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地 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路657号

邮 编

130033

电 话

0431-81763185

传 真

0431-81763185

联系人

都宇佳





  附件2:

  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联系方式

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联系方式

地 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路657号

邮 编

130033

电 话

0431-80833305

传 真

0431-80833305

联系人

申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