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时间: 2021-07-16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建〔2021〕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预算管理规定,以及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司局联合印发的有关通知,现下达你省(区、市)202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具体支出方向及金额见附件1)及绩效目标(见附件5)。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5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项目名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代码:Z145110010027。



  一、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



  根据财建〔2021〕2号文件明确的支持对象和工作要求,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第一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方案》合规性审核、向社会公示、地方报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有关资金需求等程序,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所提资金安排建议,2021年安排有关资金207,940万元(见附件2)。包括:



  一是由各省(区、市)统筹支持第一批共727家重点“小巨人”企业的奖补资金,共计161,310万元。该部分资金90%以上应当用于直接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其余用于统筹支持第一批共78家国家(或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重点“小巨人”企业提供“点对点”服务。



  二是由各省(区、市)统筹支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服务的奖补资金,共计46,630万元。这部分资金由你省(区、市)面向按程序自主确定的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动这些平台重点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相关服务可惠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一批共727家重点“小巨人”企业、78家国家(或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批复的文件另行明确。重点“小巨人”企业及公共服务等绩效目标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合规性审核并备案的《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所列情况为准。


  二、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奖补资金



  (一)关于2019年确定的58个实体经济开发区的奖励资金。



  安排这批实体经济开发区奖励资金,主要兼顾两方面因素:一是以终期绩效评价分值为基础因素。根据财建〔2018〕408号文件明确的标准,对分值超过80分的奖励1000万元,对分值低于60分的不予奖励。对分值为60分(含)-70分、70分(含)-75分、75分(含)-80分(含)的分别奖励600万元、700万元、800万元。二是以经评价复核的预算执行率为叠加因素。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要“过紧日子”及强化预算执行约束的要求,奖励资金与各开发区前期经评价复核的预算执行率挂钩。对于预算执行率为0的不予奖励,对预算执行率为0-10%(含)、10%-20%(含)、20%-30%(含)、30%-40%(含)、40%-50%(含)、50%-60%(不含)、60%(含)以上的分别设叠加系数0.1、0.2、0.3、0.4、0.5、0.6、1,各开发区最终奖励资金数额为上述基础测算数和相应叠加系数的乘积。



  对于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开发区(见附件3),应以推动有关特色载体向市场化、专业化、精准化发展为目标,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提升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另外,根据有关绩效评价复核及检查情况,扣回已安排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3500万元补助资金,并扣回已安排福建闽北经济技术开发区与打造特色载体相关的南平市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由南平市大闽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有关资金600万元。



  (二)关于2020年确定的42个实体经济开发区的补助资金。



  根据财建〔2018〕408号文件明确的补助标准及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组织中期实施成效评估情况及所提资金安排建议,继续按照1,500万元、1,200万元、1,000万元分三档下达2021年补助资金。对于评估发现预算执行率为0的开发区,本次暂不安排补助资金。2020年10月,财政部已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补助资金,本次下达2021年剩余补助资金(见附件3)。



  对于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开发区,2021年度绩效目标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合规性审核的实施方案所列目标为准。


  三、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



  根据财建〔2021〕106号文件明确的奖补资金分配标准,并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的2020年度各省(区、市)有关融资担保业务数据,测算下达奖补资金(见附件4)。得到奖补资金支持的省(区、市)要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防止简单平均分配,应因地制宜统筹支持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同时,鼓励地方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拓展创新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



  获得奖补资金的省(区、市),应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低至1.5%及更低水平,更好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四、其他要求 打遮阳伞就显得很娘



  请你省(区、市)按规定及时下达有关资金,并按照有关具体政策通知要求,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后续监管。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30日内,将分配方案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其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应一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下达你省(区、市)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资金使用方面须符合《办法》、财建〔2021〕2号、财建〔2018〕408号、财建〔2021〕106号文件及相关预算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有关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有关绩效目标及时向下分解,按职责分工做好省(区、市)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区、市)内落实到位的具体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附件:202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



财 政 部



  2021年6月9日



  附件:

  202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省(区、市) 总金额 专精特新 特色载体 融担降费
合计 564995 207940 57090 299965
1 北京市 27441 11561 1200 14680
2 天津市 7084 5786 1000 298
3 河北省 13281 8544 2820 1917
4 山西省 4410 2780 600 1030
5 内蒙古自治区 9417 1217 500 7700
6 辽宁省 4871 3419 800 652
7 大连市 3348 2200 1000 148
8 吉林省 18780 1778 2000 15002
9 黑龙江省 15889 1688 2000 12201
10 上海市 25234 11961 1500 11773
11 江苏省 36565 9167 4000 23398
12 浙江省 27945 14910 -2490 15525
13 宁波市 15981 8168 1000 6813
14 安徽省 42585 13294 3000 26291
15 福建省 14895 6244 1300 7351
16 厦门市 6295 5115 800 380
17 江西省 22830 3839 3000 15991
18 山东省 28772 15899 2500 10373
19 青岛市 9871 7442 2000 429
20 河南省 19348 8500 2200 8648
21 湖北省 20621 6503 3000 11118
22 湖南省 21559 10354 3000 8205
23 广东省 24015 10356 4000 9659
24 深圳市 8750 2066 6684
25 广西壮族自治区 17685 2156 1200 14329
26 海南省 1464 1000 464
27 重庆市 15885 6885 2000 7000
28 四川省 25536 6687 3500 15349
29 贵州省 13890 2604 560 10726
30 云南省 11508 3177 800 7531
31 西藏自治区 169 169
32 陕西省 24456 8333 2000 14123
33 甘肃省 11230 2791 1500 6939
34 青海省 1268 468 800
35 宁夏回族自治区 3678 1611 1500 567
3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439 437 1500 6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