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综合事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关于收取挂牌公司2021年度挂牌年费的通知

时间: 2021-07-15


全国股转公司综合事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关于收取挂牌公司2021年度挂牌年费的通知

(股转系统办发〔2021〕62号)





各挂牌公司:



  依据《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3〕7号,以下简称《收费通知》)的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的约定,挂牌公司应当向我司缴纳挂牌年费。现将挂牌公司缴纳2021年度挂牌年费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挂牌公司。不包括:1.2021年1月1日后挂牌且挂牌年费已与挂牌初费一并缴纳的挂牌公司;2.注册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5个民族自治地区的挂牌公司;3.注册地在湖北省的挂牌公司;4.2021年5月31日(含)前已受理终止挂牌申请的公司。


  二、缴费期限



  2021年7月15日之前一次性缴纳。



  缴费日期以银行收款回单载明的日期为准。 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


  三、缴费金额



  2021年挂牌年费以挂牌公司2020年末的总股本及《收费通知》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为计算收取依据。各挂牌公司2021年度应缴纳挂牌年费具体金额见《挂牌公司2021年度应缴挂牌年费明细表》(附件1)。


  四、缴费方式



  为方便挂牌公司年费缴纳,我司在官网平台新开通了“在线缴费及开票信息填报”模块,实现了线上缴费和线下缴费并行。线上缴费和开票信息填报的具体操作方法详见《2021年挂牌年费缴纳及发票申请操作手册》(附件2)。



  挂牌公司如需线下缴费,仍可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缴至下列账户:



  账户名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327265303279


  五、注意事项



  (一)挂牌公司务必在缴费前登入官网平台或通过主办券商填报开票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2021年我司只能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电子票,电子发票开具后将发送至填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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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挂牌公司原则上须通过本公司账户缴纳年费,我司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抬头将与挂牌公司名称保持一致。确因公司账户问题,无法实现对公转账的,代缴人必须备注公司全称及证券代码。



  (三)请各挂牌公司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仔细核对缴纳金额及汇款账户信息,按期足额缴纳挂牌年费。对于多缴纳挂牌年费的,多缴部分可申请退回或抵缴下一年度挂牌年费,未提出退回要求的视为同意抵缴。



  逾期缴纳的,我司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的约定,每日按应缴纳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经催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仍未缴纳的,我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附件:

   1.挂牌公司2021年度应缴挂牌年费明细表

   2.2021年挂牌年费缴纳及发票申请操作手册



全国股转公司综合事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