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1)

时间: 2021-07-1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84号)





  《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6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2021年6月11日



  附件1:《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附件2:《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起草说明



  附件1 开弓没有回头箭



  为贯彻落实《民法典》、新《 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 六十五条第三项中“企业法人”修改为“营利法人”。


  二、将《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六十五条中“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三、将《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 二条中“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修改为“指定的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删去第二十六条。

  删去原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公开批评”。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其中的“情节严重的,按照《 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处罚”修改为“情节严重的,按照《 证券法》第 二百零八条处罚”。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的“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按照《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 八十七条 果然是京城土著处理”

  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证监会批准,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并履行监督职能的商业银行”修改为“指定的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指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由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确定并公告的,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并履行监督职能的商业银行”。第四项、第六项中的“具有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修改为“指定的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

  1.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略)

  2.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略)

  3.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