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的决定(2003)

时间: 2021-07-13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的决定

(交海发[2003]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黑龙江、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局:



  为适应内河航运生产力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内河水上交通秩序,明确避让责任,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中苏国境河流”改为:“中俄国境河流”。


  二、在第三条中增加第三款,即:“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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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将第五条(十六)项改为“‘感潮河段’是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机构及长江海事局划定的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


  五、在第五条增加(二十)项,即“(二十)‘渡船’是指内河I级航道内,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或单程航行距离不超过20公里,其它内河通航水域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用于客渡、车渡、车客渡的船舶”。


  六、将第八条增加一款:即“设有分道通航、船舶定线制的水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航行和避让。两船对遇或者接近对遇应当互以左弦会船”。


  七、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在任何情况下,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舶”。修改后,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


  八、将第十二条改为:“机动船在横越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确认无碍他船行驶时,按照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以横越。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避让:



  (一)横越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并不得在顺航道行驶的船前方突然和强行横越。(二)……………………”,


  九、增加第十四条,即:“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与其他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机动船相遇,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舶,并不得与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舶抢航、强行追越或者强行横越或掉头。两渡船相遇时,应当按本节各条规定避让”,增加后原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以后诸条编号逐一作相应调整。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两款,即第一款为:“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限于吃水的船舶”;第二款为:“限于吃水的船舶遇有来船时,应当及早发出会船声号。除第十六条外,不论本节有何规定,来船都必须避让限于吃水的船舶并为其让出深水航道。两艘限于吃水的船舶相遇时,应当按本节各条规定避让”。


  十一、将第二十条中的(二)修改为:“人力船、帆船除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航线航行外,不得占用机动船航道或航路”。 都拉黑名单了,还接个P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失去控制的机动船、非自航船应当及早选择安全地点锚泊,严禁非自航船舶自行流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200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