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544号(政治法律类099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 2021-07-13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544号(政治法律类099号)提案的答复


贵会提出的关于支持环保民间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社会组织开展公益诉讼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以下简称环资庭)在成立之初就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2015年是新《环境保护法》施行的开局之年,也是环境公益诉讼走上法治轨道的元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制定以及相关典型案例的发布,社会组织起诉主体资格问题、举证责任问题、诉讼负担等一系列困扰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逐步得到规范和解决。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立案渠道更加畅通,环境公益诉讼立案工作日趋规范。


  据统计,2015年1月至今,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16件,已审结61件。案件数量比《环境保护法》修订前有了较大幅度增长,涉及地域从三、四个省份扩展到21个省、市、自治区,案件类型含水、大气、污染、濒危植物保护、文物遗址保护等环境因素。应该说,人民法院正在采取多种措施畅通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渠道,促进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顺利开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解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各项难题的切实举措


  目前,少数法院还存在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和功能认识不足,对新类型案件调研不够,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法官专业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采取了针对性举措,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一是坚持理念先行,以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为奋斗目标,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第一次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就提出保护优先、维护环境权益、坚守法律底线、预防和惩治并重、绿色惠民和保障公众参与等理念。江必新副院长在2016年6月进一步将其深化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环境正义、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保护优先、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等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原则,严厉制裁环境违法行为;推动污染企业信息公开,依法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措施,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完善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畅通环境权益救济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是注重改革创新,统筹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机制、程序、理论和团队“五位一体"专门化


  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和专业技术性,需要专门的审判机构和专业的法官进行审理。贵会建议,各级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截至2016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共计558个,其中审判庭191个。贵州、福建、海南、江苏、河北、山东、广西、江西、河南、广东、重庆、云南、湖南、四川、吉林等15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机构,贵州、福建、海南、江苏、重庆等地建立三级法院专门审判体系。可以说,在加强专门机构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新进展。


  提案中建议,健全公民举报制度、环境听证制度,在协助调查取证等方面加大对环保民间组织的司法救助,以及借鉴美国的禁止令和民事罚款制度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探索完善证据保全、诉前禁令、依职权调取证据、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以及由生态环境专家担任顾问、人民陪审员等制度,按照恢复性司法要求,完善责任承担方式和执行手段,如环境保护禁令、代履行、第三方监督、异地补种复绿等。


  三是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机制,为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创造条件


  提案中提到,环保组织因自身力量不足,既缺乏环境科学技术人员和环境法律专家,收集环境污染证据能力,又缺乏财力支持,难以承担诉讼、鉴定费用;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使部分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包庇、纵容,环保组织无法从环保执法部门获得污染企业的相关证据,许多环保公益诉讼即便环保组织胜诉也得不到及时有效执行。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畅通诉讼渠道,减轻当事人举证证明责任,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解释》细化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条件,在类型上保持一定开放性,使那些依法运行并且具备维护公共利益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参与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来;《解释》为落实公民知情权,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拒不提供重要环境信息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解释》引入民事诉讼法关于支持起诉制度,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补强社会组织的诉讼能力;《解释》要求人民法院适度发挥能动性,对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等问题予以明确;《解释》对社会组织诉讼费用的减免缓作出明确规定,尽量减轻社会组织的诉讼费用负担,并给予必要的司法救助,防止因原告诉讼能力欠缺而导致环境公共利益得不到保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加强与立法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发布,明确了环境资源案件的基本类型和审理原则。目前,我们正在研究起草《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以期进一步规范环境公益诉讼的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


  四是加强业务监督指导,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提升司法公信力


  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20多个省市区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等方式,指导和推动相关司法政策文件以及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实。先后5次在江苏、山东、云南、北京召开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座谈会,举办3期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班,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


  各级法院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这一司法改革成果,主动接受监督指导,积极开展沟通协调,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受理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中院审理了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提起的开矿破坏生态公益诉讼案,该案系新环保法实施后第一例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四川甘孜州中院受理了一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提起的雅砻江梯级水电开发计划可能危害濒危保护植物五小叶槭的公益诉讼案,青岛海事法院受理了一起绿发会提起的康菲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这些具有国内外影响力案件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采取多种措施畅通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渠道,依法维护环境权益和生物多样性的信心和决心。

谨防骗子

  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树立要依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理,特别是具有标志性重大典型案件的审理。201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组成5人合议庭就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的1.6亿天价赔偿公益诉讼案所涉及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询问,并当庭裁定驳回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2016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绿发会提起的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件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由中卫市中院立案受理。这些案例不仅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高度重视,通过细化裁判规则,发挥了裁判的示范指引作用,同时也是司法对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的适应,是对环境法治维护环境正义、保障生态平衡本质要求的回归。


  环境资源审判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在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贵会的建议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希望贵会继续关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感谢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