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94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13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9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侵权主体的惩罚力度,切实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过程中,人民法院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保护合力,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断加大对侵权主体的惩罚力度,切实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1、进一步加大对侵权主体民事制裁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中,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将根据情况对侵权人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


  2、积极合理运用证据和行为保全制度。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注重发挥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制度的优势,积极合理采取知识产权保全措施,充分利用保全制度的时效性,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对于当事人在诉前或者诉中提出的证据保全、临时禁令、财产保全等申请,积极受理、迅速审查、慎重裁定、及时执行,发挥及时固定证据、有效制止侵权和保证权利实现等功效;准确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注重措施的时效性,又防止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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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进一步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人民法院将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加大释明力度,强化当事人举证,推动并引导当事人在提交证据、质证以及诉讼中体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促进形成符合市场规律和满足权利保护要求的损害赔偿计算机制,使损害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与知识产权对侵权行为获利的贡献率相适应。在当事人充分举证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探索完善加大赔偿力度的具体实现方式,努力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主动违约、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4、不断完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和知识产权审判的特殊需求,完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证据披露制度和举证妨碍制度,切实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努力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举证难的问题。努力提高证据审核认定能力,正确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妥善把握优势证据标准,及时公开心证,适时合理转移举证责任。本着凡是掌握证据的当事人均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还原客观事实的理念,探索建立激励当事人积极提供其掌握的全部证据的诉讼机制。对于故意逾期举证、毁损证据、隐匿证据、抗拒证据保全、妨碍证人作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给予程序和实体制裁。将进一步对有证据证明有关当事人持有涉及侵权行为或者损害、获利额等方面事实证据的如财务账册等,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责令证据持有人披露,被申请人负有披露上述证据的义务。商标法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关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妨碍制度,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强化举证妨碍制度的运用,切实贯彻加强商标权保护力度的精神,并在审理其他类型知识产权案件时参考借鉴。


  5、进一步加强与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人民法院将努力建立与公安、检察、工商、版权、专利海关和商务等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间的业务交流、信息沟通、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和保护合力。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的功能作用,切实履行好知识产权审判职责,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建议工作,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不断优化。


  6、进一步加强立法建议工作。人民法院将积极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我国应抓紧制定、修改、完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专利商标确权案件中的司法变更权,促进争议的实质性解决,防止循环诉讼。要建立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开示制度,设置完善的程序和规则,赋予当事人披露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义务,明确法律责任,确保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要以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契机,参照商标法的规定,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现象设定一定倍数的惩罚性赔偿,增强制裁效果。要增设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强化侵权行为人的文书提出义务,切实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负担。要适时做好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地理标志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努力扭转在国际贸易中对发达国家文化科技成果的有偿利用和对我国传统文化知识的无偿使用的严重失衡局面。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5年7月7日

法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