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020号(政治法律类150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 2021-07-13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020号(政治法律类150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指出了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四个方面问题,提出了设置过渡期的两点建议。我们认为,您分析指出的问题切中肯綮,研究提出的建议是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进的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司法制度特有的决策机制和工作模式。审判委员会制度自建立以来,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在确保审判工作服务国家建设,积极推进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审委会制度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正如您在提案中所指出的,未直接参加庭审,行政色彩浓厚,讨论案件范围随意性大,集体讨论和集体负责容易规避责任等,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还有较大差距。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决定,明确提出了“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落实中央的部署,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进审委会制度改革,现阶段拟从以下一些方面完善具体制度: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健全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先行过滤机制,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外,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首要任务应是从宏观上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发挥审判决策、审判指导、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的功能作用;努力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真正成为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统筹审判管理、强化审判监督的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核心工作组织,努力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发挥更大、更重要的作用。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立法建议,首先从法律层面完善审委会制度的相关规定。后续我们还将出台改革文件,修改审委会工作规则,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落到实处。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宝贵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加以吸收,具体的改革举措和进度也将及时向您汇报,听取您的意见。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