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49号(政治法律类032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 2021-07-13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49号(政治法律类032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改革背景下,是领导干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尊重司法权威的具体体现,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我院一直大力倡导宣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做法和经验,各地法院也积极与行政机关加强沟通联动,以多种方式加以推进。新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和人大还出台相关文件(山东、江苏、河南等地出台专门规定)提出要求。


  2015年11月1日颁布的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一规定,使行政负责人出庭成为一项法定义务。为配合新法的施行,我们同步出台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小学减的负已经加到家长身上了>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其中第五条规定:“行政诉讼法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该项规定一是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新法颁布实施后,一些地方政府对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要求,有的出台和完善相关规定,媒体、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国务院将于近期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强调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必要性。


  由于新的行政诉讼法施行不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还有个适应的过程,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据了解,目前有些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情况仍然存在,有的不仅负责人不出庭,相应的工作人员也不出庭,只委托律师出庭。对此,我们已经建议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同时建议将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纳入依法行政重要考核指标。您在提案中所提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推荐特定类型的案件、给其提供一些应诉建议,以及由庭长或分管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等建议,对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质量和效果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在部分地方法院正在践行。我们将高度重视并积极加强相关制度调研和对好经验、好做法的及时总结,适时完善法律适用和司法政策的指导,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充分发挥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积极作用。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