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13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


闫希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法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院高度重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和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完善。2009年12月底,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委托,我院即启动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征集各地法院、融资租赁行业、专家学者、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于2014年2月24日正式公布,并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能说我还比较喜欢洗碗吗


  《解释》共五部分26条,主要针对融资租赁经营实践和审判实务中反映突出、争议较多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标准及效力;二是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中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及后果;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及权利人的司法救济;五是对融资租赁合同诉讼中有关当事人的列置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限于立法权限,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就审判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故虽然该《解释》就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但根据《物权法》中关于物权法定的规定,有关租赁物的登记机关、登记效力等问题则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作出规定。因此,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还将有赖于立法机关从立法层面予以进一步解决。我们也将继续关注和研究融资租赁法律问题,有效回应融资租赁行业的司法需求,并积极推动和协助融资租赁相关立法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为了让您更好了解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情况,我们将《解释》稿一并附上,供您参阅。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略)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