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505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13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50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解决遴选法官配偶子女随迁配套保障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指出,推动法官遴选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但实践中难以解决下级法院遴选人员配偶子女的住房、就学、工作等问题,建议党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性规定,建立符合国情和职业特点的遴选保障机制。我们认为,此建议比较客观地反映了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配合中央政法委开展调研论证,起草形成《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经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后,已会同中央组织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各地贯彻执行。该意见明确规定地市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并针对不同层级法院的法官设置不同的任职条件,更加强调法官的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


  从近些年法官遴选实践来看,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言,下级法院遴选人员因工作变动,会产生配偶子女的住房、就学、工作等一系列问题,一旦难以解决或处理不当,会直接影响到法官遴选的实际效果。在意见制定过程中,我们也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并积极向中央有关部门争取支持,在意见中作了相关设计,即规定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完善与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相关的住房落户、子女教育、家属就业等配套措施,相关政策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商中央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中央统一部署下,继续配合做好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评估有关试点经验,并积极会同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稳步开展法官逐级遴选实施工作,确保法官遴选制度长期有效运行。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