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690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13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69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规制行政诉讼滥诉现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初步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被视为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三次革命",“打造透明政府的试金石"。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法治国家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和有限突破口。《条例》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迅速上升,在部分地区甚至成为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司法审查权,有效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有力地推动了透明政府建设,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感觉黑人都特别团结


  但在一些地方,极少数当事人恶意申请信息公开、恶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行为确实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行政和司法资源,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但由于《条例》规定较为原则,对恶意申请和滥用诉权的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制,直接造成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此种情形应对乏力。如何既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有效防止和制裁极少数当事人滥用申请权和滥用诉权,已经成为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行政审判工作亟待解决的难题。为解决这一难题,最高法院近一两年来已经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对此类案件的指导,为全国同类案件提供一个较好的处理样本。二是进一步优化并简化此类案件审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6]260号)进一步明确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申请人滥用申请权和诉权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该问题的调研,探讨切实可行的解决路径。为全面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讼行为惩治力度的总体要求,我们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有效制止和制裁违法滥诉,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我们还积极参与《条例》修改工作,已就滥申请和滥诉问题的应对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并书面反馈国务院法制办。相关修改意见已经被《条例》修订稿所吸收;一旦《条例》修订稿正式通过,我们将按照修订精神,及时对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和完善。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