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51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13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51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健全法官遴选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指出,我国法官遴选条件较低,来源渠道相对单一,与建立高素质、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不相匹配,与中央最新改革要求也有不少差距,建立健全法官遴选制度十分必要,具有充分依据;建议进一步严格法官遴选条件、设定专门遴选程序和办法、成立独立的遴选委员会等。我们认为,您的建议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法官遴选的现状和问题,有关对策建议对健全完善法官遴选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改革法官遴选制度,提高法官整体素质,是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人民法院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目标意义重大。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法官遴选制度改革,早在2008年就配合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初任法官的办法,积极探索选拔社会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的有效途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出发,明确要求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进一步完善法官选任机制,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近年来,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主要采取了以下具体举措:


  一是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参与研究制定《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打遮阳伞就显得很娘》,进一步提高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职业人员学历等任职条件,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加大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法官队伍职业素养。


  二是研究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2015年,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研究制定《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由省级法院、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并需要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满五年(含试用期),且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过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进一步提升初任法官入职标准。


  三是健全完善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制度。2016年,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初任法官也可面向社会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机关专门研究制定了有关遴选办法,开展了面向社会公开遴选高层次审判人才工作,一批具有深厚业务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专家、律师进入法官队伍,有利于改善法官队伍结构,提升法官综合素质。


  四是研究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2016年,中央组织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地市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并针对不同层级法院的法官设置不同的任职条件,更加强调法官的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推动形成法官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五是探索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对法官人选的专业能力素质进行把关。根据中央改革要求和整体部署,各司法改革试点地区陆续成立了法官遴选委员会,确保法官人选具备必要的法律素养、专业能力和审判经验。遴选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法律界资深人士担任,成员既包括法官和有关部门代表,也包括社会各界人士。部分试点地区还研究制定了遴选委员会工作章程或办法,并配合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了首次法官遴选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虽然改革已经取得一定成效,相关制度规定也在逐步完善,但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言,由于法院审判任务繁重、工作压力较大等多种原因,法官职业吸引力还不够高,需要从完善法官遴选配套制度、切实提高法官职业保障等方面做出积极努力。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中央统一部署下,继续配合做好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评估试点经验,并注意结合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不断提高法官遴选工作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努力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