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15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13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1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民事送达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因人口流动频繁、社会管理手段相对滞后、社会诚信缺失引发的送达难问题凸显,送达问题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难题。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直接送达、案件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故意躲避、留置送达难、电子送达难、邮寄送达难等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为完善民事诉讼送达制度,我院对该项工作采取了一些有效举措。


  一、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完善了民事送达制度司法解释。根据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我院在2015年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留置送达以及直接送达的方式、签收人范围和条件作了进一步放宽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对电子送达的媒介和日期、方式和地址确认(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六条)、公告送达的原因说明(第一百三十八条、一百三十九条)作了提高送达有效性、及时性的规定;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一般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


  二、我院拟制定颁布《关于进一步改进送达工作提高送


  达效率的若干意见》。该司法指导性意见将就全面推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当事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法律后果、扩大受送达人地址范围、拓宽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送达方式等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三、我院信息中心正在规划建设全国法院统一电子送达


  综合管理平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方式,拟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平台,整合信息资源、拓展送达渠道、建立全国法院电子送达信息上传反馈的通道。利用能覆盖全国用户的12368短信平台以及各地已经建设完成的电子送达平台,升级为实现服务全国诉讼参与人和各级法院的电子送达综合管理平台,提高电子送达的效率和权威性。同时建设拟支持多种形式(互联网送达、移动APP送达、电子邮件送达、手机微信送达等)电子送达平台,并在实践中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四、构建基层组织送达网络。我院将在拟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送达工作提高送达效率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构建基层组织送达网络,借助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协助送达,并可以支付适当费用。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