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196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13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19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指出,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缺乏专门、统一的法律规定,存在“只陪不审"、“不审不议"的问题以及缺少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机制;并建议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规定,进行统一立法,并根据审判实际,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制度。我们认为,您的建议针对性很强,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功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我们在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调研督察中发现了同样的问题,并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专项汇报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中也如实进行了反映。

不接我们电话 也不给拒接原因

  关于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规定。目前,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外,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规定散见于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中,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规范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根据中央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10个省(区、市)50个法院正在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履职保障制度等进行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二年。待试点期满后,对于实践证明可行的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提出立法建议,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制定单行人民陪审员法律规定的问题,涉及国家法律体系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全国人大的指导下,积极开展调研论证。


  关于确立人民陪审员考核制度。根据试点方案要求,试点法院正在积极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惩戒退出机制,加强人民陪审员履职管理。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的人民陪审员,除按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还采取公开通报、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等措施进行惩戒。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细化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推进人民陪审员违法履职与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对接,理顺人民陪审员履职与司法责任制的关系,增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权威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加强人民陪审员服务保障信息化建设、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和大合议庭陪审机制、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和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加大改革宣传力度等,努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指导督查力度,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