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29号(政治法律类122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 2021-07-13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29号(政治法律类122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特别疑难、复杂、重大刑事案件推行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提到,在我国现行的审委会制度中,审委会不直接参与庭审,仅根据承办人有倾向性的意见作出决议可能有失公允,增加冤假错案的风险,而这种风险的责任由审委会来承担,对审委会委员来说并不公平。故建议建立对于特别疑难、复杂、重大刑事案件推行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制度。您的提案指出了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亲历性"不够问题,所提建议对人民法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具有积极参考意义。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特有的决策机制和工作模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和历史沿革,其始终致力于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始终致力于宪法法律的组织实施,始终致力于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的地位和作用无可替代。在当前新形势新任务下,审判委员会制度在不断发展中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如审理案件的“亲历性"不够,总结审判经验、监督指导审判工作的宏观作用发挥不到位,议事的质量和效率不高,审委会委员履职监督和保障机制不健全等,上述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入讨论,也促使我们充分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明确工作目标,不断创新和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将人民法院审判委员制度改革全面推向深入。离婚不离婚是人家自己的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对深化司法改革、优化职权配置、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等作出具体部署。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全面深入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系列改革文件中,对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方向、目标及任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为有效指导推进全国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工作,我院目前正着手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意见》,重点围绕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建立健全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优化审判委员会组织构成、加强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保障和监督等方面提出具体改革意见。


  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及建议,我院在上述改革文件中提出了相应工作措施,改革试点法院亦在积极实践与探索:一是积极推行审委会委员直接审理案件工作机制,规定对于在全国或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具有规则指导意义的案件、其他有必要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审理的案件,院长可以亲自或指定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二是完善议事程序,建立审委会委员会前审阅议题材料工作机制。要求审委会委员在会议召开前,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了解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承办部门办理基本情况等,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案卷、文件及庭审音频视频资料,以此切实提高审委会议决案件工作质效;三是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扎实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最高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独任法官、合议庭、院庭长、审委会的审判职责和权限。规定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委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委会做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


  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统筹部署下,在全社会有识之士的支持帮助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坚定信心,立足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措施,攻坚克难,全面深入推进包括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在内的人民法院各项改革工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