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741号(农业水利163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 2021-07-13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741号(农业水利163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建议我院出台关于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解释,将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经授权生产经营保护品种纳入非法经营罪;鉴于新修订的《种子法》提高了对假冒侵权的赔偿标准,还建议我院尽快修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我能说我还比较喜欢洗碗吗》和《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院对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工作高度关注,并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开展调研工作。2015年初,应农业部邀请,加入了种子非法经营行为刑事追究问题调研组,与农业部种子局等相关部门赴甘肃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通过到大型育种基地走访、种子市场暗访、与制种企业座谈、举办专家研讨会等方式,对侵犯植物新品种刑法保护必要性进行考察和调研,已取得初步成果,现已进入深度调研阶段,全国相关情况和数据尚在收集中。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与农业部等相关部门配合工作,并根据调研结果和提案中的建议,研究制定、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积极履行审判职能,依法打击、惩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为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