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077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06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07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我国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机构的建立


  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机构建设,是深化司法制度改革、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同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强调要“合理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审判专业化的思路,理顺机构职能,合理分配审判资源,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指导下,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合理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案件数量不足的地方,可以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个别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考虑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2015年11月,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在福建古田召开。会议明确提出,要牢牢扭住审判专门化这一牛鼻子,因地制宜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构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成效显著。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合议庭、巡回法庭共计550余个。河北、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湖南、四川、吉林等15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审判庭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均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福建、江苏、海南、重庆、贵州等地建立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这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设立和运行,较好地发挥了审判职能作用。


  二、关于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模式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同时侵害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的交互性特征,为协调因同一行为引发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统一裁判尺度,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案件,乃至刑事案件统一归口一个审判庭审理,综合考虑环境侵害的影响和责任承担的“二合一"、“三合一"工作模式。我能说我还比较喜欢洗碗吗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归口审理,优化审判资源,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审判。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由海事法院审理的涉及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和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的范围,完善了构建海事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二合一"工作模式。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原有归口审理环境和资源两大类民事案件的基础上,将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被告的二审、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及其业务监督指导工作,调整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开始实施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民事、行政“二合一"工作模式。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归口审理模式,积累了很好的经验。贵州等地在全省三级法院全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福建等地在全省三级法院全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贵州清镇、重庆万州、山东兰陵等地法院实行包括执行职能在内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加执行案件的“三加一"模式。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模式,有利于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引发的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时,既考虑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影响,同时也综合考量行为人在其他案件中已经承担的责任内容和履行义务情况,准确把握各类诉讼案件的审判情况和彼此联系。实践证明,实行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模式对于统一裁判尺度、优化审判资源、培养专家法官,提升环境资源司法保障能力和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关于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条件。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并确定了江苏、福建等五省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2015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起诉条件、诉讼程序、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等规定,尤其规定了一系列鼓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包括对社会组织的类型保持一定的开放性以及减轻社会组织的诉讼成本负担等。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700余家环保社会组织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发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级别管辖以及审理规则和裁判依据,进一步拓宽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和案件范围。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畅通诉讼渠道,依法及时审查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积极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据统计,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96件,审结43件。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的江苏泰州1.6亿天价环境公益诉讼和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系列公益诉讼申请再审案件、福建南平中院审理的破坏林地公益诉讼案、四川甘孜中院受理的危害濒危保护植物公益诉讼案、河南郑州中院受理的破坏人文遗迹公益诉讼案、青岛海事法院受理的康菲溢油公益诉讼案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环境权益的决心。


  四、关于环境资源案件执行机制的创新


  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探索创新环境案件执行方式。尤其注重做好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落实到位。遵循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方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修复案件执行回访制度,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实到位。强化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的职能,对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及时移送执行,制止正在发生污染侵害行为,或者尽快督促履行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依法审查环境资源行政非诉案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作出强制执行裁定。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中存在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引发跨行政区划的损害结果发生,探索强化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划执行协作,推动建立跨行政区划统一执行联动工作机制。2014年,上海、安徽、江苏、浙江等4地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关于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信息共享合作的协议》;2015年,北京、天津、河北3地高级人民法院签署《京津冀法院执行联动协作协议》,上述努力,均是对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的积极构建,有利于形成环境保护的合力,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实现环境正义。诚如您在建议中言及的建立联动执行工作机制、执行效果回访制度以及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等建议,均切中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工作要害,也是我们正在积极推进和探索建立的执行工作方式。您的建议为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希望您继续关注环境审判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来自北大法宝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