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830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06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83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基层法院派出人民法庭驻庭生活补助标准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派出机构,每年审结大量涉及民生的民商事和轻微刑事、执行等案件,法庭工作是法院的基层基础工作,事关法院工作全局。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人民法庭工作,数次召开全国法庭工作会议并相继出台法庭工作指导意见,指导人民法庭立足本职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


  法庭工作也还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如职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等。为此,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法宝》,其中第33条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适当增加人民法庭驻庭人员的出勤和伙食补贴,具体标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纳入财政预算"。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9条指出,“实现人民法庭法官职务、职级和法官等级上的适当高配,以及工资福利政策向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适度倾斜。人民法庭可以先行试行工资加办案补贴、岗位津贴等薪酬确定方式"。周强院长在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亦强调,“要完善人民法庭职业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职业保障措施,逐步提高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干警的各项待遇"。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庭工作人员职业保障,还需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


  我们认为,目前单独发放基层法院派出法庭驻庭生活补助需要从现行政策层面进行研究,应纳入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薪酬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当下司法体制改革中如何搞好顶层设计实现法庭工作人员职业保障,是改革的重要内容,尚需进一步调研和探讨。对此,我们将加强调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人员职业保障机制。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