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103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06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10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破解生效判决执行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指出,破解生效判决执行难,有助于进一步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完善社会信誉体系、增强司法公信,并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也很有实践意义,我们将在司法实践中认真研究、积极采纳。


  一、关于加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形成有效刑事威慑力的建议。在建议中,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案件的追诉环节繁琐,公、检、法机关对犯罪构成要件认识不统一,打击拒执罪举步维艰的分析非常中肯,希望完善刑法中关于拒执罪的定义,对“情节严重"具体化,简化追诉程序的建议也很切合实际。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拒执犯罪的严厉打击,以及审理拒执罪案件的规范化问题非常重视,2015年7月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条列举了“情节严重"的八种情形,对于拒执犯罪的行为认定更加具体化,增强了审判实践中对拒执罪认定的可操作性;该解释第三条规定了拒执犯罪可以采取自诉程序,使拒执犯罪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程序变为公诉与自诉并行程序,拓宽了入罪途径。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两批适用公诉、自诉程序的典型案例,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目前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公、检、法部门对拒执罪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协调不力、运行不畅,影响了拒执罪的适用效果,最高法院将加大与最高检、公安部的沟通协调力度,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合作配合,进一步完善相关协调机制,有效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


  二、关于提级执行,摆脱地方行政干预的建议。您在建议中尖锐地指出,生效判决执行难,难的不是法律判决,也不是司法程序内的执行,难的是法律之外的行政干预。建议债权人可以向更高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以摆脱地方行政干预。在执行实践中,由于行政干预或者地方保护,导致执行法院消极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限期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您反映的消极执行案件,可以按照该规定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督促执行、提级执行或者指令执行。当然,如果按照该规定仍然得不到执行,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三、关于建立独立的执行机构,从体制上破解执行难的建议。您在建议中认为,人民法院设执行局的模式虽然实现了在法院内部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剥离,但执行仍是法院工作的一部分,应建立相对独立的执行机构实现审执分离,加强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很有现实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中央确定此项改革任务牵头单位为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领导高度重视,2015年初成立了专门的改革工作小组,统筹协调民事执行、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改革调研论证工作。目前,经过调研、论证及试点工作,确定了进一步深化审判权与执行权内部分离的基本思路,即把涉执行的重大事实和法律争议的裁决权,从执行机构及各审判机构剥离,交专门的执行裁判庭办理。在人民法院内部深化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理由主要为:1、将涉执行诉讼及非诉案件集中审理,可以提高对执行的监督效率;2、有利于审执协调,使保全、调解、审判、执行、破产等环节环环相扣,协调一致,真正实现案结事了;3、符合中国国情及多数国家或地区的通常做法。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实施中需要作出63项带有判断性质的裁定、决定和命令,均涉及当事人重大人身财产利益,属于主导执行程序进程的关键所在,应当由法官主导,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从世界范围看,通常做法是将复杂的、含有法律判断的执行行为,交执行法官负责;将简易的、实施要素较多的执行行为交执行官负责,同时法官保留对执行官员执行行为的监督权力。因此,继续在法院内部深化执行改革,一方面可以调整局部不适应的体制机制,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彻底外分造成的剧烈动荡。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意见》报送中央政法委,供中央研判、决策。


  四、关于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建立和完善司法执行的网络信息体系的建议。近年来,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大环境下,人民法院特别重视信息化手段在解决执行难中的作用,坚持把信息化建设放在执行工作的突出位置,为扭转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的局面,建立了覆盖全国地域范围和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为了有效惩戒“老赖",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为了规范执行工作,防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等法院执行自身存在的执行失范、违法违法等问题,建立健全了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的网络化执行办案平台,让执行案件从进入法院的那一刻起,就运行在监督之下。


  1、覆盖全国地域和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已经建成。传统的“登门临柜"查人找物模式,不仅耗费了法院执行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时间长、成本高,在执行案件总数不断激增的情况下,难以及时有效地查到人、找见物,被执行人往往赶在执行人员到场之前就已经转移了财产,藏匿了行踪,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人民法院逐步建成了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核心、以地方各级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补充的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目前,该查控体系已将3200余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交通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以及腾讯、支付宝、京东金融网络银行等多个部门建纳入进来,实现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的查控及其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登记、人民币结算账户和银行卡消费等信息的查询。截至2016年6月28日,全国法院共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207.92万件执行案件进行财产查询,涉及219.58万名被执行人,累计查询到银行存款39794.72亿元。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应用取得了显著效果,极大地提高了执行效率,降低了执行成本,促进了案件执行。今后一个时期,一方面,要继续拓展网络执行查控体系的查控范围,提高查控效率和实际运用效果;另一方面,将积极探索网络查控体系在诉讼保全等执行前环节中的应用,从源头上堵塞不诚信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打消其认为将来可以逃避执行的侥幸心理,促使其积极配合审判程序,主动争取和解或调解,提高法院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


  2、不断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广度和深度。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与网控执行查控体系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共同成为解决执行难的尖兵利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及时汇集各级法院报送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向社会公开,并与铁路总公司、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工商总局、农业部、交通部、证监会、中国银联、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支付宝、芝麻信用、腾讯公司及京东等单位进行网络对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软卧、高铁和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及飞机,限制办理贷款和发放信用卡,限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各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在证券期货行政许可等环节进行限制或者约束,纳入“国家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信用平台和官方网站,在互联网生产、经营场景下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等,逐步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新常态。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推出了八大类55项惩戒措施,涉及30多个重点领域,惩戒范围从现实的社会活动扩展到网络虚拟空间,联合惩戒部门多、力度大、影响广,目前正在强力推进,在今年年底前要全面落实。


  2016年6月28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起草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对联合信用惩戒措施作了进一步的深化与拓展,例如,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又例如,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等等。《意见》还对加强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提高执行查控能力建设、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等作了安排和部署。


  3、建立健全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的网络化执行办案平台。打铁还要自身硬。执行手段再先进、再有效,如果法院执行自身存在执行失范、违法执行等问题,也无法充分发挥信息化执行手段的作用,不可能真正解决执行难,也不能让人民群众满意。为规范法院执行行为,堵塞执行失范、执行违法漏洞,最高人民法院新研发了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的网络化执行办案平台,今年上半年在部分省市试运行,下半年将在全国推广应用,确保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四级法院全部执行案件均在这个统一的办案平台上运行,意义重大:一方面,全国范围内任何一件执行案件,从进入法院的那一刻起,就被纳入到该办案平台,该法院的主管领导及上级法院能清清楚楚地看到案件办理的全部过程,各环节采取的执行措施、时间、结果等,一目了然,实现法院内部的全方位监管;另一方面,执行案件办理的关键节点信息,可以通过该平台自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或推送,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让执行权运行在阳光下,以公开倒逼公正和规范,有力保障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顺利实现。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9月13日此人家庭地位极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