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794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06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79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职业身份保障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职务法定制度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3月发布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均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作出具体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7月28日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对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理案件不受干涉,免受非法处理、处分,以及受到错误处分、处理后的救济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职务行为豁免制度问题


  《若干意见》规定“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对法官、检察官在职务行为豁免方面等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切实解除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权的后顾之忧。


  三、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人身保护制度问题


  为保护司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中央政法委于2005年下发《关于认真解决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该意见精神联合下发《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提出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具体要求和措施。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切实保障公诉人员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出庭公诉人员人身安全。《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大对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诬告陷害法官、藐视法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对司法人员履职安全保障制度建设、保护法官、检察官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作出系列规定。


  四、关于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维权制度问题


  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维护司法人员的合法权利,特别是从法律上予以保障。《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不仅明确了司法人员对相关处分决定提出申诉、控告、复议等权利,也明确了对司法人员合法权利因履职收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在调查过程中,当事法官享有知情、辩解和举证的权利,监察部门应当对当事法官的意见、辩解和举证如实记录,并在调查报告中对是否采纳作出说明。"


  五、关于建立完善法官、检察官职业监督机制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始终高度重视自身监督工作,确保司法权力公正行使。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司法公开白皮书》,详细介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的方法途径,通过司法公开、特约监督员、廉政监督机制建设等,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监督。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研究并不断完善包括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制度、履职行为豁免制度、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维权救济制度和职业监督制度在内的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制度,并积极推动将相关成果纳入立法,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有力的保障。法宝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