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810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06


最高人民法院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81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方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之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较长时间以来医疗损害赔偿二元化问题得到初步解决,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尤其是侵权责任法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是立法者做出的重大价值判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予贯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审判工作会议、培训等多种方式予以强调,我们将进一步加大这方面的指导。

开弓没有回头箭

  关于成立专门医事法庭的问题。我们认为,是否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审判庭,要根据案件数量、方便当事人诉讼等因素综合考虑。实际上,不少法院,尤其是医疗机构比较集中地区的法院,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审判庭,但设有专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合议庭,形成了专业化的审判思路和法官队伍。另外,人民法院在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针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特点,也有意识地吸收了临床医生等专业人士参与案件审理。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总结前期审判工作经验,在审判经验相对成熟和配套制度相对完备的基础上推广上述做法,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机制积累经验。


  关于与医学鉴定机构沟通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理具有专业性的医疗损害案件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引入专家证人就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发表质证意见。目前,不少法院已经尝试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引入专家证人,尤其是医学会推荐的专家,就鉴定结论发表意见,以提升鉴定意见公信力。


  关于鉴定人员出庭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员必须出庭接受质询,否则鉴定意见不得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审理的医疗损害案件中,也在推进鉴定人员的出庭比例和力度。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吸纳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合理建议,为促进和谐有序的医疗秩序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而努力。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