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628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06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62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修改和立法的问题


  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实施以来,通过降低诉讼收费标准,减轻诉讼负担,使人民群众能够通过诉讼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审判实践中起到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为妥善解决诉讼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和难题,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增设了一批新类型诉讼制度,并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地人民法院现已受理、审理了一批新类型案件,而对于新类型案件应当如何收取诉讼费用,各地法院纷纷反映亟需予以明确。


  我院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同时,已经组成专门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修改小组,研究提出修改《办法》的建议和意见。该建议已经于2015年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目前,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我院正在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一一的梳理和回应,进一步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对于《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立法的问题,尚需与国务院法制办进一步的研讨,我院会及时反映您的建议。


  二、关于具体条文修改的问题


  您在建议中,对提高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争议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少申请支付令收费,增加小额诉讼收费标准,公益诉讼免收诉讼费用等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我院在修改《办法》建议稿中,已经就上述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具体的建议,目前尚需进一步论证和研究。您的其余建议我院在下一步的《办法》修改建议中也会一并予以考虑。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