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226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06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22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明确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效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实施监督,相关规定有利于完善法律监督方式、强化同级监督制约,加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方面的协作配合,有助于人民法院发现和纠正错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


  在建议中,您指出在检察建议办理中还存在态度消极、审查拖沓、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并建议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受理、办理及反馈机制。对再审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公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用专门条文明确了再审检察建议的受理条件、审查组织、审查期限、审查启动再审的标准以及审查结果的回复,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进行了严格规范。相关司法解释同时还明确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影响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审理,理顺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与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审理之间的关系。今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新增了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的各类文书样式,规范了相关文书的制作。而依据行政诉讼法一百零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理由相信,随着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书制作规范在全国法院的进一步贯彻实施,您所反映的再审检察建议办理中的问题会得到逐步解决。


  对一般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了一般检察建议办理的期限及回复方式,还对检察机关对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处理方式作了规定,形成了一套基本的操作规范。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检察建议适用的诉讼阶段及适用事由比较广泛,而诉讼阶段和事由的巨大差异也决定了处理方式的巨大差异,故对一般检察建议办理的进一步统一规范似可待制度运行一段时期,相关问题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各类条件成熟后再择机妥善解决。对您反映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跟踪监督,统计分析,调研论证,必要时根据需要进行规范。


  您提出的“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就检察建议效力问题开展联合调研"的建议,我们完全赞同。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监督新方式,如何科学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和办理程序,特别是如何科学区分和界定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适用条件及效力,在尊重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科学规律前提下,用发展的视野统筹谋划再审检察建议形式的同级监督和抗诉形式的上级监督间的合理配置,做好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确有必要进行广泛调查分析,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特别是新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施行一段时间后,择机开展专题调研,届时也期待您能拨冗参与。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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