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93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06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9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恢复建设云南部分人民法庭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处在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是我党通过司法途径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下,人民法庭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人员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人员配备、物质装备、经费保障有了较大改善。但是,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人民法庭数量不足、地域布局不合理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您提出的恢复部分法庭、调整人民法庭布局、加大人民法庭建设投入等建议,符合人民法庭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很有借鉴意义。


  关于人民法庭的恢复和重建的建议。为全面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优势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10年下发《关于做好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及其他群众诉讼不便地区人民法庭恢复或新建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集中人力物力,尽快落实恢复、新建人民法庭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大规范化建设,更好地发挥人民法庭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功能作用。根据通知要求,各地法院结合当地实际,恢复或重建了一定数量的人民法庭。其中云南法院恢复、重建人民法庭57个,全省人民法庭数量达到345个。在支持云南法院恢复、重建人民法庭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所处地域特点和开展工作难度大等因素,在编制分配过程中给予了适当倾斜,为人民法庭及时补充人员力量创造条件。


  关于合理调整人民法庭布局的建议。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坚持将“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作为人民法庭设置的基本原则。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要求根据案件数量、区域大小、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有利于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情况,决定人民法庭的具体设置、选址和案件管辖范围,主要在农村或者城乡结合部设置人民法庭。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要按照“三个面向"和“两便"要求,坚持科学、务实、效能原则,进一步规范人民法庭设置,对辖区交通便利或者受理案件量较少等设置必要性不高的人民法庭,应及时予以调整。2014年,为切实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推动人民法庭工作不断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重申“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提出以“职能明确、布局合理、审判公正、管理规范、队伍过硬、保障有力"为基本要求,综合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要求基层人民法院随着城市规划调整以及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的逐步推进,慎重稳妥提出人民法庭设置调整方案。此外,《意见》还强调,人民群众有需求,诉讼案件数量多,派驻人员有编制,建设用地能落实,建设资金有保障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增设人民法庭。目前,各地法院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当地人民法庭的设置调整方案,进一步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


  关于加大人民法庭建设投入的建议。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厅字〔2011〕4号),确定了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标准、厉行节约、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突出重点、基层优先;明确了法院系统的重点建设任务是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中西部地区乡镇基层人民法庭;明确了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负担工程建设投资的比例,对于西部及经济困难地区中央和省级投资力度达到95%以上。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国家发改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方案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533号)中,明确“十三五"期间法院系统规划建设任务达573万平方米,对建设项目工程综合造价标准普遍提高800元/平方米。对于云南省法院系统明确“十三五"期间建设项目达30项,规划建设任务达22.38万平方米。对于云南省藏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法院建设项目,中央和省级投资负担比例达100%;对于云南其他地区法院建设项目,中央和省级投资负担比例达95%。


  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文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新举措,不断提高人民法庭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