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75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06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7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三档刑罚具体数额确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九)》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密切关注修法的动态,积极提出有关建议,并且在第一时间启动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法宝》制定配套司法解释的调研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即是其中一项,这部司法解释已于2016年4月18日公布施行。


  《解释》共二十条,主要规定了十一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调整挪用公款、行贿等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界定贿赂犯罪对象“财物"的范围;细化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情形;明确行贿罪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明确多次受贿数额累计计算;明确贪污、受贿犯罪故意的认定;明确受贿犯罪同时构成渎职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强化赃款赃物的追缴;明确罚金刑的判罚标准。整部司法解释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原则,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保不同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罪刑平衡,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刑法规定框架内积极予以回应,为各级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执行依据。


  2.对于您提到的因定罪量刑标准未及时出台而带来的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注意到,在《解释》出台前已要求各级法院采取了相关措施,减小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对于一些正在审理的案件,为避免宣判前对被告人羁押的时间超过最终判处的刑期,要求审理法院及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对于积压的案件,要求各级法院好做审判工作安排,在《解释》出台后,及时、有序地完成审理工作,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对于一些数额明显属于特别巨大的案件,法律的修改对案件的量刑没有明显影响的,不停止审理工作,在《解释》公布施行前,一批大要案如***受贿案、***受贿案、***受贿案、***受贿案、纪文林受贿案等都正常审结宣判。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