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470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06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47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明确物权法溯及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由实践中发生的设定抵押权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前而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后的法律适用争议,提出《物权法》的溯及力问题,非常专业和有针对性。


  法的溯及力是关于法是否有溯及既往效力的问题,即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是法的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法作为社会的行为规范,它通过对违反者的惩戒来促使人们遵守执行,人们之所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接受惩戒,就是因为事先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指导和警示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法只对其生效后的人们的行为起规范作用。如果允许法具有溯及力,人们就无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将要受到惩罚,就没有安全感,也没有行为的自由。因此,一般而言,法是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这在法理上被称之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虽然在我国《刑法不能给市场做人工呼吸》上有类似规定,但是,在2000年7月1日之前,我国一直没有在法律层面明确针对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因此,为了解决重要法律颁布实施后的溯及力的问题,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会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这一问题加以明确。如在《合同法》实施(1999年10月1日)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但这一情况在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实施后发生了重大变化。该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明确在法律层面,针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一般性地规定了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在这种情况下,除非确有必要的极个别情形,否则,均应一体适用该规定。《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自然应当适用无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其编著的有关《物权法》的立法理由和释义书籍中也指出:“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各国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我国也以无溯及力为重要立法原则之一,物权法也不例外。"因此,如无例外规定,《物权法》并不适用于其实施之前的事件和行为。也正是基于《立法法》已经在我国立法层面明确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法实施后也不再针对包括《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规定。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比如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法律适用问题,新旧法律规定不一,确实存在一定争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在必要时通过制定如担保物权司法解释等方式,在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9月12日北大法宝,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