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296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06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29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失信名单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信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宣部、国家发改委,现答复如下: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提出了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要求。这既是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需要,也是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的关键举措。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央有关单位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研究制定信用惩戒的司法解释,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突破性进展,有效推动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问题。对于您提出的加大失信宣传力度、强化失信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失信惩戒功能机制、完善录入及删除机制、完善惩戒主体、扩大惩戒范围等意见和建议,我们已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规划,推进此项工作的落实。


  一、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宣传力度


  我们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采取了下列措施予以公布,进一步提升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威慑力,在全社会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上公布。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将“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只要输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即可查询。地方各级法院按照部署,将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录入到最高人民法院“黑名单"库中,实时录入,实时发布,实时更新。截至2017年6月30日,已向社会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772.24万例。


  二是进行失信被执行人排行榜公布。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人民网联合推出“失信被执行人排行榜",以失信金额、时间、次数、年龄等为标准,分别公布前100名失信被执行人,这进一步提升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威慑力,在全社会产生了良好的舆论影响力。


  三是在微博、微信上公布。2014年9月1日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开通“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每天曝光自然人和法人各一名,并定期曝光典型失信惩戒案例。这在更大范围内加大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威慑力度,信用惩戒进入“微时代"。


  四是在百度搜索上公布。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百度合作,在百度中文搜索引擎搜索和展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有效借助互联网平台,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影响力,深化了执行信息公开。


  五是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布。2015年6月,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推送到国家发改委“信用中国"网站,积极推动全社会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信用惩戒。


  六是地方法院采取多途径予以公布。许多地方法院进行创造性探索,除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外,还在市民广场、车站码头、金融机构网点等公共场所电子屏播放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甚至通过张贴布告、发放传单、制作动漫等方式广而告之。


  此外,我们还制作播出了公益广告,并开展了网络直播专项活动。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播出最高人民法院公益广告——《抵制老赖》,以人民群众便于接受的方式宣传破解执行难工作进展;联手新浪、网易、腾讯、凤凰四大门户网站开展12小时全媒体直播抓“老赖"活动,在线参与互动网民超过1000万人次。


  我们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探索与媒体的合作,计划在两到三年内重点做好影视作品宣传工作:与中国行为法学会诚信研究会(筹)合作,拍摄一部主题为《诚信在行动》、大约20-30集左右的纪录片;以商业运作为主,拍摄一部以执行工作为题材大约30集左右的电视剧;组织各高院自行筹措资金拍摄一批微电影,从中择优对外播放;拍摄一系列涉执行公益广告,推动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道德风尚。目前,各项工作都在有计划地推进中。


  二、强化失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完善失信惩戒功能机制


  “独木难成林"。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仅靠法院单打独斗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需要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通过相关联动部门的支持配合,加强失信信息共享和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形成惩戒合力。


  一是积极推动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最高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2016年9月14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要求信用信息共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建、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并对失信被执行人共推出11类100多项惩戒措施,涉及到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是文件规格最高、涉及部门最多、覆盖领域最广、惩戒措施最全的失信联合惩戒方面的文件,这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的纲领性文件,为我们开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也标志着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法委协调、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两办《意见》出台后,我们迅速组织协调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为代表的中央主流媒体,以及各大门户网站等新媒体进行充分报道和深入解读,大力宣传《意见》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诚信体系、提高司法公信力、解决执行难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二是与多部门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为在更大范围内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努力推动与多部门合作,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形式,实现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惩戒。


  2014年3月20日,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个部门联合签署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部门分别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2016年1月20日,在国家发改委牵头下,中央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供签署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进行八大类55项惩戒措施,涉及30多个重点领域,联合惩戒部门多、力度大、影响广。


  合作备忘录签订后,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相关单位纷纷在自己监管系统内发布通知,积极落实备忘录内容。财政部要求中央各部门及各地政府采购单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供应商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在申报材料中必须有通过该网站查询到的供应商不是失信人的证明文件,对失信人参加政府采购予以限制。


  2016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9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对招投标领域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和招标从业活动。


  三是推动实现多个“双方合作"。与多部门合作,实现在其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内,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与国家工商总局合作。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合作。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整合到被执行人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查询。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些失信被执行人因为纳入“黑名单",影响了信用等级,在银行贷款受到限制而主动和解,偿还债务。


  与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分别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2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在贷款和发放信用卡等事项上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限制。


  与互联网机构合作。通过网络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给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百度等,推动其在互联网生产、经营场景下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比如,联合芝麻信用限制失信人申请阿里小额贷款;限制失信人通过淘宝、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租车、旅游、度假等服务;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人在互联网生产、经营场景下的其他高消费行为。


  此外,我们还与农业部、交通部、中国证监会、中编办、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中心、国家质检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全国工商联、银联、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等部门合作,在相关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


  为了与各协助执行部门进行网络对接,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传输的网络化、限制的自动化,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搭建专线、对接电子政务外网、使用ZF801专网,以及互联网FTP平台等多种方式与协助执行部门进行网络对接,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共享和每日更新。2014年6月18日,中国铁路总公司正式开始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列车软卧车票。7月1日,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始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中航信购票系统购买飞机票。11月11日,春秋航空公司正式开始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春秋航空公司购票系统购买飞机票。2015年3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正式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记载于信用报告中。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正《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将限制范围扩大至高铁、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车票。201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正式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2016年8月,财政部正式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采购、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正式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招投标。2017年3月9日,国家发改委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等20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从限制、审慎参考、日常监管、社会公布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与此同时,各商业银行陆续开始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贷款、办理信息卡;芝麻信用、京东商城开始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淘宝、支付宝、天猫、京东商城上的消费和贷款。


  截至目前,累计限制728万人次购买飞机票;限制274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限制7万余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仅工商银行一家就拒绝失信人申请贷款和办理信用卡124.2万余笔,避免信贷风险资金84.7亿余元。芝麻信用通过其信用平台,共对63万余名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评分扣减等惩戒措施,并通过互联网向其发送督促执行消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机票、租车、贷款等超过62万人次,4.1万余名失信被执行人因此还清债务,其中7000余名失信被执行人属于长达两三年一直逃避执行的“老赖"。


  目前我们正与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保监会等部委协商,争取共享纳税信息、退税信息、婚姻信息、低保信息、保险信息等,进一步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三、完善录入及删除机制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纳入标准、救济途径、退出机制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决定》一条离婚不离婚是人家自己的事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标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决定》十条规定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在四级法院执行办案系统中,对发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可以进行屏蔽和撤销操作,屏蔽要符合《决定》十条规定的情形,由承办法官在办案系统中删除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同时保留失信记录;撤销一般是指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由承办法院在办案系统中将失信信息删除,同时不会保留失信记录。这些操作都是承办法官根据案情和《决定》进行的裁量,以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四级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每晚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更新信息进行打包推送至各协助执行单位,做到失信数据当天同步,信息推送网络化、自动化。


  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管理,更好地落实《决定》中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和删除的相关规定:一是通过下发通知和召开会议的形式要求下级法院继续严格纳入标准,认真审核录入,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准确及时录入、屏蔽、撤销;二是利用视频会议形式或国家法官学院组织的培训班对执行法官进行培训,强调纳入标准,屏蔽、撤销规则,降低误操作;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各省失信名单问题,及时核查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四是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堵塞安全漏洞,提高防范能力。


  四、完善惩戒主体,扩大惩戒范围


  根据2015年7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限制高消费的惩戒范围不仅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还有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加大与各单位的协商和技术对接,扩大惩戒范围,尽快将《意见》中对失信被执行人推出的11类100多项惩戒措施落到实处,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