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659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06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65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立法上明确法官助理定位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内司委、中组部,现答复如下: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推进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改革部署,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的重要任务。法官助理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不仅发挥着辅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重要作用,也是法官的主要后备力量。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坚持将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列入重要改革事项,坚持与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同步研究、同步推进。您就完善法官助理制度提出的三点意见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其中有些建议与我们的工作思路是相契合的,对于进一步完善法官助理制度、深化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提高法院人事管理科学化水平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关于法官助理的职责和任职条件。2013年3月,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明确规定了法官助理属于审判辅助人员的一类,在法官指导下履行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职责。为促进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组部等部门印发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担任法官助理应当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艰苦边远地区法官助理的法律职业资格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该方案还规定编制内法官助理原则上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根据工作性质和管理需要设置职务名称,单独核定职数,适当提高工资待遇,并向中基层法院予以政策倾斜,为进一步拓宽法官助理职业发展空间创造了条件。目前,各地法院正抓紧进行法官助理等级套改工作。

都拉黑名单了,还接个P

  关于法官助理的招录。为加大招录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力度,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组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法官助理可由省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单独招录,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开考比例,并针对艰苦边远地区实行政策倾斜,建立了政法专业毕业生就业流向与司法机关用人需求的有效衔接机制,畅通了政法专业毕业生进入人民法院的渠道,进一步明确了招录资格条件,规范了招录程序。目前,各地法院正根据《意见》明确的招录政策,积极开展法官助理招录工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正指导各地法院加快推进未入额法官转任法官助理,积极探索建立接收法律院校实习生担任法官助理制度,推动尽快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助理队伍。


  关于从法官助理中遴选法官。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后备力量,符合法官任职资格条件的,可以参加法官选任。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规定,符合任命法官条件的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可以采取竞争性选拔或组织调整等方式转任法官。同时,根据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5月印发的《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地市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初任法官的,应当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省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初任法官的,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


  关于通过立法明确法官助理的地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对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进行修改,其中就包括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等内容。全国人大内司委表示,将在修法过程中吸收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原则规定法官助理职责,建立法官助理上升渠道,为法官助理制度的运行提供法律支持和发展空间。中组部也表示,将积极支持以法律规范形式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并配合做好法官助理招录以及从法官助理中遴选法官的相关工作。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及中央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修改工作的推进力度,争取尽快出台实施,在立法上确立法官助理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法官助理制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将认真抓好已出台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尽快配齐配强法官助理队伍,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不断提升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