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083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06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08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建议收悉,经商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指出,随着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稳步推进,人民陪审员的陪审率大大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权限也进一步明确,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依然存在,专职陪审员带来的弊端也逐渐显现。为此,您建议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变为登记制,开发随机抽选的信息系统,并完善人民陪审员保障制度。我们认为,您的建议针对性较强,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功能,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在全国10个省(区、市)50个法院启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和程序、参审范围和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进行改革试点,试点期限至2017年5月。今年4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决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延期一年。谨防骗子


  您在建议中认为不宜过多要求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素质而要着重考察道德品质,这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改革目标精神是高度契合的。《试点办法》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进行了改革,实现了“一升一降",即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提升到年满28周岁,学历要求则放宽到高中学历,在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进一步放宽学历要求,让一些学历不高但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群众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在试点中,我们强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注意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性别的人员,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您还在建议中提出,只要是道德品质诚信良好的公民都应纳入人民陪审员的登记范畴。对此,《试点办法》改革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实现了由组织推荐、个人自荐向随机抽选的转变,选任理念也由“方便"“好用"向“广泛"“随机"转变。人民陪审员来源更加广泛,结构更加合理。截至今年4月底,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15383人,比改革前新增11734人。试点法院全部人民陪审员中,基层普通群众11681人,占比达75%以上;高中学历4666人,占比33.3%;高中以下学历785人,占比5.1%,一大批通民情、知民意、接地气的普通群众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


  关于建议中涉及的开发随机抽选信息系统问题,《试点办法》规定,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实践中,人民法院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一定数额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参与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在开庭前从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确定。通过前后三次的随机抽选,大大增加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随机性,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智慧法院的基本格局初步形成。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在随机抽选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试点法院均已实现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的信息化。您还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录入当地符合条件的公民信息。我们也注意到有些试点法院也有相似的建议,希望实行人民陪审员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及管理,人大任命,法院使用。对此,我们将与全国人大、司法部进一步沟通,适时进行可行性研究。


  您在建议中提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加强履职管理。目前,部分试点法院为人民陪审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出台保护人民陪审员个人隐私和人身安全的措施,对危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将就建立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开展调研,积极推动制定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商请财政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最低补助标准,落实人民陪审员误工补贴、交通补助等,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加强人民陪审员履职管理。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的人民陪审员,除按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还采取公开通报、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等措施进行惩戒。进一步细化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推进人民陪审员违法履职与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对接,理顺人民陪审员履职与司法责任制的关系,增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权威性。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分类随机抽选模式、规范参审范围和大合议庭陪审机制、加强服务保障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经费保障和人身安全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指导督查力度和改革宣传力度,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完成,取得预期的成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