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078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06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07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合同法七十四条相关司法解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合同法七十四条是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规定。为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均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合同法解释(一)》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撤销的法律后果以及诉讼费用负担等问题作了规定。《合同法解释(二)》对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行为类型以及判断标准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北大法宝


  关于撤销权制度中无偿行为的类型问题。合同法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使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债权保全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了可以适用合同法七十四条的三种情形,即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以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采用目的性扩张解释的方法对合同法七十四条予以补充。您提到的实践中存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伪造证据,以有偿转让的方式掩盖转移财产事实的问题,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该事实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有权依据合同法七十四条行使撤销权。


  关于撤销权制度中有偿行为的类型问题。合同法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为明确判断标准,统一裁判尺度,《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合同法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同时对有偿行为作扩张性解释,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并明确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影响及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之外,不仅涉及债权人债权利益的保护,还涉及对交易安全以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须在多种权利价值并存且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做好各方利益的平衡。针对您提到的合同法七十四条缺乏可操作性,对债权人保护不够充分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调研,结合您的建议,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