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90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06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9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交的关于健全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相关机制,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是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重要保障,加强破产审判工作,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破产审判工作发展的方向。为此,必须健全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相关机制。近年来,我院一直为此而努力,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具体包括:


  2014年底,发布了《关于在部分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破产案件绩效考核、破产案件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积极推动试点法院认真落实通知确定的各项任务,并适时召开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介绍推广成功的试点经验,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级法院不断提高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2015年6月,向中央作了《关于依法规范有序处置企业破产相关问题的报告》,请求中央统筹解决企业破产中的重大性、关键性配套问题。


  2015年12月,周强院长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就处置“僵尸企业"作出了专门部署。


  2016年1月,周强院长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专门汇报了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置“僵尸企业"工作中法院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建立清算、破产审判庭。


  2016年1月,杜万华专委就处置“僵尸企业"破产审判工作赴湖北开展前期调研。

中小学减的负已经加到家长身上了

  2016年2月,杜万华专委在杭州主持召开“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动员部署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和“僵尸企业"处置相关工作。


  2016年2月立项并启动建设“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以便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解决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宣传交流,不断提高审判质效,推动困境企业破产重整后实现再生。为保证2016年8月1日正式上线,经过四个多月的稳步推进,在完成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基础上,该平台已于2016年6月23日上线试运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2016年5月24日向全国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通知》,对做好破产审判工作、推进企业重整和市场出清作出了具体部署。


  2016年6月15日,召开了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通气会,介绍并公布了十大典型破产案例,既对完善破产案件审理的常态化机制、正确实施《企业破产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经济结构调整积累了丰富经验,更为清理和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部署,按照中央关于在中级法院设立专门的清算破产审判庭的要求,我院经商中央编办同意,于2016年6月22日印发了《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确定首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的一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河北、吉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的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2016年7月底前完成。其余省(区)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设立工作。方案还对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思路、人员配备、配套措施和职能范围等方面提出要求。


  我院还将逐步修订破产案件案由案号规定和建立科学的破产案件审理绩效考核标准,逐步解决破产审判机构缺乏、破产审判能力不强等基础性问题。


  虽然我们在健全破产案件审理机制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与全国法院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在机制建设的前瞻性、系统性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收您的建议,在之前工作的基础上,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努力,以推动市场化破产审判工作继续发展:


  第一,引领有关方面树立正确的破产观念。引领社会各界全面、正确认识企业破产制度,不断消除破产制度等同于企业消亡的认识误区,充分彰显破产重整、和解在化解企业危机、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层次方面的特殊功效,坚决树立企业破产制度服务经济结构调整的正面形象。


  第二,加快协调完善破产外部配套机制。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费用保障问题需要财政部门解决,税收优惠问题需要税务等部门解决,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需要工商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解决。诸如此类问题,我院将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并将把握机遇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解决。


  第三,依照《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做好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首先,要确保执行程序中发现的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能及时转入破产,就此我院正在起草专门的工作流程规则;其次,要切实解决破产程序中的违法执行问题,杜绝各种保护,坚决防止因违法执行阻碍破产程序进行,就此我院也将建章立制;再次,要抓好新制度的贯彻落实。在去年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当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司法上有参与分配制度。然而,在实践中参与分配制度既不能完全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人相互之间的矛盾纠纷,又严重阻碍了破产程序的启动。所以,我院通过制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取消了企业被执行人场合的参与分配制度,由此倒逼各方当事人启动破产程序来公平受偿。对该制度的实施,我院将会密切关注,并加强监督和贯彻。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