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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4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授权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和专利纠纷案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授权浙江省新昌县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问题。2016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简称“三合一"意见),鉴于“三合一"管辖布局以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布局为基础,且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本就是“三合一"管辖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对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布局的优化调整,亦须遵循“三合一"意见的相关精神。根据该意见,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三合一"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布局和指导监督。因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在统筹考虑全省“三合一"管辖布局及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布局的情况下,确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书面请示的方式申请新昌县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同一个中院辖区内已经有一个基层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情况下,从管辖布局合理性角度考虑,一般情况下不宜再授予其他基层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不能给市场做人工呼吸
二、关于授权浙江省新昌县法院管辖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的问题。考虑到专利民事案件技术性较强、审理难度较大的特点,为确保专利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加强专利民事案件的审判指导,促进相关司法标准的统一,对于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应采用集中管辖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司法政策,原则上不再授权基层法院管辖专利民事纠纷案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批准北京市、江苏省部分基层法院审理部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但上述法院现已不再管辖专利民事纠纷案件,而是转由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或跨区域法庭统一管辖专利民事纠纷案件。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