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602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06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60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法院人员分类背景下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缓解法院目前案多人少矛盾,并就如何向社会购买服务提出了以下具体建议:通过向劳务派遣公司购买服务,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与辅助人员岗位要求相符的人员,对劳务公司所派遣的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和分类使用;在配齐审判辅助人员的同时,可尝试将审判辅助事务集中行使,由劳务派遣人员在法官指导下承担审判辅助事务,实行流水化作业;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解决法警力量不足的问题。我们认为,您所提出的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部分建议与我们推进辅助性事务集中管理和外包购买社会服务的工作思路是相契合的,对于进一步加强审判辅助力量配备,提升审判工作效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按照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精神,为适应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法院通过积极推进聘用制书记员管理改革、辅助性事务集中管理并外包购买社会服务等途径,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审判质效。目前,部分法院已经在辅助事务外包购买服务方面探索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例如,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将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案件事务分离以购买社会服务解决,从而将法官从立案到归档繁杂工作中解放出来,推进专业审判纵深发展,实现“增量、提质、减负"明显成效。又如,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通过集约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和智能化运用,着力推行集中文书送达、集中诉中保全、集中文书校核、集中电子签章文印、集中执行查控、集中文书上网、集中网络公告、集中扫描归档“八个集中",审判工作效率明显提升。感觉黑人都特别团结


  在推进辅助性事务集中管理和外包购买社会服务的同时,为解决现有聘用制书记员队伍管理不够规范、保障水平较低、队伍不够稳定、人员配备不足等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规定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用人原则,由用人法院依法与聘用制书记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编制内和聘用制书记员总量在省级层面与员额内法官数量大体相当的配备标准,实行省级统筹调配,重点向基层和办案任务重的法院倾斜;将聘用制书记员所需经费列入所在部门年度预算,切实加强聘用制书记员职业保障,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增强其归属感;对聘用制书记员实行等级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方案》的出台,为推动建立一支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创造了条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在全国法院大力推广语音识别技术、文本信息智能提取技术等人工智能信息技术应用,有效减轻审判辅助工作量,切实提升工作效率。


  关于通过社会购买服务解决警务辅助人员力量不足的建议。为解决警力不足问题,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参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已经起草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条件、招录程序、经费保障、职责范围、着装及日常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在招聘方式上,明确可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或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目前,此文件已报中央政法委,正在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文件尽快出台实施,为缓解人民法院警力不足问题、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抓好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贯彻落实,加大督察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将进一步打破“人由自己养、事由自己包"的传统思路,积极推进辅助事务外包购买社会服务,努力通过社会购买服务解决警务辅助人员不足问题,运用市场机制在更大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探索推动将审判辅助事务外包给有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在保守审判秘密的同时,降低司法成本,提升审判质效。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