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303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06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30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民事案件一审终审的诉讼规定应尽快予以实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用了十四个条文来规范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在举证期限、答辩期限上更为灵活,裁判文书更为简化,申请再审率低,服判息诉率高。这一制度的确立,对节约司法资源、降低维权成本、妥善化解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法宝


  为了进一步推动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9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其中第4条规定“对于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对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作进一步探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文件也对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提出明确要求。审判实践中,通过小额诉讼制度的贯彻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当事人高效、快捷的司法需求,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我们将继续通过推进小额诉讼的适用和案件繁简分流,探索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功能定位,在顺应法官员额制改革方向、推进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作进一步探索,努力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