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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08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多元化解决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答复如下:
关于鼓励仲裁发展,引导民商事案件向仲裁分流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将采取多方面的综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既要不断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意识,还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仲裁发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在起草有关文件提出有关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措施。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调查研究,配合相关部门从制度和工作层面实现仲裁与司法的衔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您提出的关于简案快审、优化简易程序审理流程的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裁判文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简化庭审程序;简化裁判文书制作,积极探索,采用表格式、令状式等简化裁判文书形式。人民法院将积极主动应用现代科技,推进司法审判和现代科技深度融合,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各个环节更为灵活便捷,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您提出的扩大小额诉讼标准与范围的建议很有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确定小额诉讼适用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人民法院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时,应当遵守这一规定。为了进一步发挥小额程序的优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对于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确定了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的范围,根据该规定,小额诉讼案件有相当大的适用空间。
人民法院将对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作进一步探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努力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8月31日